庆医保函[2012]2号
大庆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享受生育津贴时长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县、区医保局,各医保定点医院: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有关规定,现对目前生育保险待遇中女职工生育享受津贴时长调整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其中含产前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
本次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医保 生育津贴 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医保科,局信息中心。 大庆市医疗保险局 2012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