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长标

2018-12-03 19:32

庆医保函[2012]2号

大庆市医疗保险局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享受生育津贴时长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县、区医保局,各医保定点医院: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有关规定,现对目前生育保险待遇中女职工生育享受津贴时长调整如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其中含产前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

本次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医保 生育津贴 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医保科,局信息中心。 大庆市医疗保险局 2012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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