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1.0.1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89规范提出的并在2001规范延续的抗震三个水准目标,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的某种具体化。根据我国华北、西北和西南地区对建筑工程有影响的地震发生概率的统计分析,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对应于统计(众震)烈度,比基本烈度约低一度半,本规范取为第一水准烈度,称为“多遇地震”;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10%的地震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区划图规定的“基本烈度”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规范取为第二水准烈度,称为“设防地震”;50年内超越概率2~3%的地震烈度规范取为第三水准烈度,称为“罕遇地震”,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
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一般情况,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图A1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转换为抗震设计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三水准设防的各种参数见下表 。
烈度水准 项 参 烈 度 地震作用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α (g) 6度 7度 8度 9度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max 第一水准烈度 (众震烈度) -1.55度 1/3 0.018[18cm/s2(Gal)] 0.035[35 cm/s2(Gal)] 0.055[55 cm/s2(Gal)]* 0.07[70 cm/s2(Gal)] 0.14[140 cm/s2(Gal)] 0.04 0.08 0.12* 0.16 0.24** 0.32 第二水准烈度 (基本烈度) 基准 1 0.05[50 cm/s2(Gal)] 0.10[100 cm/s2(Gal)] 0.15 [150 cm/s2(Gal)]* 0.20[200 cm/s2(Gal)] 0.40[400 cm/s2(Gal)] 第三水准烈度 (罕遇烈度) +1度 ≈2 0.10[100 cm/s2(Gal)] 0.22[220 cm/s2(Gal)] 0.31[310 cm/s2(Gal)] 0.40[400 cm/s2(Gal)] 0.62[620 cm/s2(Gal)] 0.50 0.70* 0.90 1.20** 1.40 目 数 (常遇烈度) 0.11[110 cm/s2(Gal)]** 0.30 [300 cm/s2(Gal)]** 0.51[510 cm/s2(Gal)] 6度 7度 8度 9度 2. α
αmax=βmax×
β
注: 1. 1g= 9.8m/s2=980cm/s2 1Gal=10-2m/s2=1cm/s2 max取
2.25 (GB50011条文说明第5.1.2条)
α——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3. 带*者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带**者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的地区。
4 .地震烈度增加1度,加速度增加1倍;地震烈度降低1度,加速度降低1/2,烈度降低半度,加速度降低1/√2;烈度降低1.5度,相当于加速度降低1/2×1/√2=1/2.83;烈度降低1.55度,则加速度降低到1/3。
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地震加速度峰值(cm/s2)
烈度 众震烈度 7度 49(0.11) 16
8度 98(0.225) 9度 180(0.41)
基本烈度 罕遇烈度 140(0.32) 308(0.707) max。
280(0.64) 560(1.28) 540(1.24) 837(1.92) 注:括号中数字为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说明1.0.2 本条文是“强制性条文”,要求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的建筑工程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以下,凡用粗体表示的条文,均为建筑工程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值)。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与设地震基本烈度对照表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 (设计基本加速度)g 地震基本烈度值 县(市、区) 数 <Ⅵ 380 Ⅵ 1100 Ⅶ 700 Ⅶ 350 Ⅷ 300 Ⅷ 45 ≥Ⅸ 15 <0.05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资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0)配套实施。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0)给出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其技术要素和使用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编制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规划,即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已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必须按此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下列工程或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此标准,需做专门研究:
a) 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 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b)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c) 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d) 位于复杂工程地震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不再采用地震基本烈度。现行有关技术标准中涉 及地震基本烈度概念的,应逐步修正。在技术标准等尚未修订(包括局部修订)之前,可以参照下述方法确定:
a) 抗震设计验算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供的地震动参数;
b) 当涉及地基处理,构造措施或其他防震减灾措施时,地震基本烈度参数值可由《中国地震动 区划图》查取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并按表4-12确定,也可根据需要做更细微的划分。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与地震基本烈度对照表 表4-12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 地震基本烈度值 县(市、区) 数 <0.05 <Ⅵ 380 0.05 Ⅵ 1100 0.10 Ⅶ 700 0.15 Ⅶ 350 0.20 Ⅷ 300 0.30 Ⅷ 45 ≥0.40 ≥Ⅸ 15 GB50011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仅提供了我国抗震设防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5g(6度)的地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按照当前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基本烈度小于6度或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05g的地区,属于可不考虑抗震设防地区,根据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凡是没有列入2001抗震设计规范附录A的县和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房屋建筑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这些城市汇总如下: 1.河北省:康保
2.内蒙古自治区:林西、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克什克腾旗、霍林郭勒旗、扎鲁特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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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后旗、牙克石、根河、额尔古纳、新阿尔巴虎左旗、陈阿尔巴虎旗、鄂伧春旗、鄂温克旗、乌兰浩特、阿尔山、突泉、科右前旗、科右中旗、锡林浩特、二连浩特、多伦、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化德、额济纳旗。 3.辽宁省:新宾、清远、本溪县、桓仁。
4.吉林省:双辽、通化、集安、通化县、柳河、白山、临江、江源、长白、敦化。
5.黑龙江省:依安、克山、克东、拜泉、嫩江、逊克、孙吴、林甸、杜尔伯特、伊春(南岔、翠峦、 新青、美溪、汤旺河、乌伊岭、上甘岭)、铁力、绥滨、同江、富锦、抚远、双鸭山(四个区)、集贤、友谊、宝清、饶河、虎林、密山、林口、海伦、呼玛、塔河、漠河。
6.浙江省:建德、桐庐、淳安、宁海、诸暨、嵊州、新昌、衢州(23个区)、江山、常山、开化、龙 游、金华(2个区)、兰溪、永康、义乌、东阳、武义、浦江、磐安、台州(3个区)、临海、温岭、三门、田太、仙居、玉环、文承、丽水、龙泉、缙云、青田、遂昌、松阳。 7.安徽省:黄山(3个区)、歙县、休宁、黟县、祁门、宁国、旌德、绩溪。 8.福建省:邵武、武夷山、建阳、顺昌、浦城、光泽。 9.江西省:新建、安义、永修、景德镇(2个区)、乐平、浮梁、鹰潭、贵溪、余江、新余、分宜、 萍乡(2个区)、连化、上栗、芦溪、赣州、南康、赣县、信丰、上犹、崇义、于都、兴国、上饶、德兴、上饶县、广丰、玉山、铅山、衡峰、戈阳、波阳、万年、婺源、抚州、南承、黎川、南丰、崇仁、乐安、宜黄、金溪、资溪、东乡、广昌、乙醇、丰城、樟树、高安、奉新、万载、上高、吉安(2个区)、井冈山、吉安县、吉水、峡江、新干、勇峰、泰和、遂川、万安、安福、永信。 10.河`南省:舞钢、鲁山、方城、西峡、浙川、确山、新蔡。
11.湖北省:枣阳、汉川、孝昌、大悟、阳新、随州、广水、来凤、鹤峰。 12.湖南省:浏阳、桑植、株州(4个区)、醴陵、株州县、攸县、茶陵、炎陵、湘潭、湘潭县、衡阳 (5个区)、常宁、来阳、衡阳县、衡山、衡南、衡东、祁东、桂阳、永兴、嘉禾、汝城、桂东、安仁、永州(2个区)、东安、江水、蓝山、新田、双牌、祁阳、武冈、洞口、绥宁、新宁、城步、怀化、辰溪、麻阳、新晁、芷江、通道、吉首、凤凰、花桓、保靖、古丈、永顺、龙山。 13.广东省:连州、连山、连南、阳山、乐昌、广宁、德庆、怀集。
14.广西自治区:阳朔、灌阳、平乐、荔浦、龙胜、恭城、柳江、柳城、蒙山、河池、宜州、南丹、 罗城、环江、合山、来宾、忻城、三江、金秀、昭平、富川。 15.重庆市:垫江、武隆、梁平、开县、彭水、酉阳、秀山。 16.四川省:南充(3个区)、营山、蓬安、岳池、武胜、遂宁、莲溪、合江、平昌、开江、安岳。 17.贵州省:开阳、修文、息烽、遵义、仁怀、遵义县、桐梓、绥阳、正安、凤冈、湄潭、余庆、道 真、务川、大方、黔西、铜仁、江口、石阡、德江、玉屏、沿合、松桃、万山、施秉、三穗、镇远、岑巩、天柱、锦屏、剑合、台江、黎平、榕江、从江、雷山、丹寨、荔波、独山、平塘、三都。 18.陕西省:榆林、横山、靖边、子洲。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建筑,不应建造丙类建筑。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4.1.1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别 有利地段 一般地段 不利地段 地质、地形、地貌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从耸孤立的山丘,陡钸坡,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固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18
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个在结构性裂缝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5.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接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 预埋件的的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3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或砸坏重要设备。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7.5 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10.1 当建筑结构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钩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投资大小、震后损失和修复易难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3.10.2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具有针对性;可分别选定针对整体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目标。
3.10.3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定地震动水准。对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可选用本规范的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3.2.2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可分别采用0.12、0.23、0.34、0.45、0.68和0.90。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结构,宜考虑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作适当调整。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
2.选定性能目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态或使用功能,应不低于本规范第1.0.1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
3选定性能设计目标。设计应选定分别提高结构或其关键部位的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或同时提高抗震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具体指标,尚应计及不同水准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而留有余地。设计宜确定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水平和竖向构件承载力的要求(含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铰、达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等);宜选择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预期弹性或弹塑性变形状态,以及相应的结构延性构造的高、中或低要求。当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时,相应的延性构造或适当降低。 3.10.4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和楼盖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是否整体或分块处于弹性工作状态。
2.弹性分析可采用线性分析方法,弹塑性分析可根据性能目标所预期的结构弹塑性状态,分别采用增加阻尼的等效线性化方法以及静力或动力非线性分析方法。
3.结构非线性分析模型相对于弹性分析模型可有所简化,但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一致;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合理确定弹塑性参数,应依据构件的实际截面、配筋等计算承载力。可通过与理想弹性假定计算结果的对比分析,着重发现构件可能破坏的部位及其弹塑性变形程度。
3.10.5 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计算方法可按本规定附录M第M.1节的规定采用.。 5.3.2 跨度、长度小于本规范第5.1.2条第5款规定且规则的平板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的屋架、屋盖横梁及托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5.3.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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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2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结构类型 平板型网架 钢屋架 钢筋混凝土屋架 烈度 8 9 8 9 场地类别 Ⅰ 可不计算(0.10) 0.15 0.10(0.15) 0.20 Ⅱ 0.08(0.12) 0.15 0.13(0.19) 0.25 Ⅲ Ⅳ 0.10(0.15) 0.20 0.13(0.19) 0.25 注:括号中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加速度0.30g的地区。
5.5.1 表5.5.1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搂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Δu e≤[ζe]h (5.5.1)
式中:Δu 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搂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计算时,除以弯曲变形为主的高层建筑外,可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应计入扭转变形,各作用分项系数均个应采用1.0;钢筋馄凝土结构构件的截面刚度可采用弹性刚度;
[ζ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5.5.1采用; h——计算搂层层高。
表5.5.1 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结构类型 钢筋混凝土框架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框架-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筒中筒 钢筋混凝土框支层 多、高层钢结构 [ζe] 1/550(3/550=1/183) 1/800(3/800=1/267) 1/1000(3/1000=1/333) 1/1000(3/1000=1/333) 1/250(3/250=1/83) 5.5.5 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Δu p≤[ζp]h (5.5.5)
式中:Δu p——弹塑性层间位移;
[ζe]——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5.5.5采用;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0.40时可提高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比本规范第6.3.8条规定的体积配箍率大30%,可提高20%,但累计不超过25%。
h——薄弱层搂层高度或单层厂房上柱高度。
表5.5.5 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结构类型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排架 钢筋混凝土框架 底部框架砌体房屋中的框架-抗震墙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框架-核心筒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筒中筒 多、高层钢结构 [ζp] 1/30 1/50 1/100 1/100 1/120 1/50 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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