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更新生产设备等;
(四)新增工业电视、警示标识等; (五)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等;
(六)安全环保评价、等级评定、检测检验、体系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计划下达后(其中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纳入集团公司统一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变更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督办”的原则,实行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分级挂牌督办,各级督办单位应当明确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涉及两个及以上所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形象进度; (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存在问题与纠正情况; (五)治理效果。
第三十条 各级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督办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所属企业应当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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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子系统中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并定期向员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因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当及时销项,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五不验收”,即:项目变更不履行程序不验收、治理项目不符合安全环保与节能减排要求不验收、挪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项目不验收、违反事故隐患治理原则搭车和扩能的项目不验收、项目竣工不进行效果评价不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环保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业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对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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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环保先进企业考核评比。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者监控、整改不认真的;
(二)事故隐患监管不到位引发事故的; (三)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 (五)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的;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后又出现新的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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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没有治理或者治理资金不落实的所属企业,禁止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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