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铁塔用房(地)租赁合同
甲 方:乙 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地点:天津(存量新签)
._____区
出租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通信地址:
承租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乙方) 负责人:蒋勇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8号
鉴于:
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下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乙方为国家大型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对于房屋租赁、电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1甲方将座落于_ 平米场地 出租给乙方,供乙方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 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
1.2 租赁期限自_2016___年__月__日起至_201__年__月__日止。
1.3 供电方式约定,本次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下列【 1.3.1 】方式: 1.3.1 甲方供电: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不低于380V(15KW)的电源,并保证乙方
正常用电。由乙方自设计量表,依量计价。甲方需协助乙方架设/埋设供电所需电缆。
1.3.2 乙方自建变压器:乙方根据需要自建变压器,甲方需为乙方建设变压器、
架设/埋设供电所需电缆提供方便和必要协助。
1.3.3 国家电网公司直接向乙方设备供电,甲方需为乙方和国家电网公司架设/
埋设电缆提供方便和必要协助。
1.3.4 第三方供电:甲方同意乙方与第三方另行签订用电协议,甲方需为乙方引
入第三方电力施工提供方便和必要协助。
1.4 在租赁期内,乙方以及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移动通信公司的人员凭工作证件可以进出租赁区域维护/维修设备,并享有在租赁区域内增加或拆卸设备的权利。
1.5 租赁费用如下:
1.5.1不含税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__ 1__%,增值税额_ ___元,含
税年租金 元。
1.5.2合同期为___ ___年,含税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
每月租金按年租金除以12个月计算。
1.5.3甲方必须为乙方开具与租金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6 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建塔、建机房、围墙,安装变压器、埋杆、铺设光、电 缆等设施的占地费用。 二、租金、电费支付方式 2.1.租金:
2.1.1支付方式: 【 B 】方式支付。
A、支票。 B、转账。
C、其它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支付办法:租金一年一付款。第一年租金在工程完成后支付,以后每年
乙方需在当年 月 日前30日内向甲方支付应付年租金。 2.2电费:(采取1.3.1条约定【甲方供电】方式供电的) 2.2.1单价:__1.2__元/度( 壹 圆 贰 角/度)
2.2.2支付办法:以自然月/季度为单位,每月/季度向甲方结算一次,甲方须
提供代收费收据和供电部门正式电费发票复印件。
三、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 甲方对租赁场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
甲方为使用权人\\管理权人的,应保证租赁行为已经取得产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同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产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同意租赁的文书,该文书自动成为本合同的附件。
3.1.2甲方自行处理任何与本租赁场地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并自行承
担责任。若因甲方未能处理上述事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
3.1.3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房屋和场地,不得在出租期间将该房屋和场
地另行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租赁期间,发现乙方设施可能或已经遭受破坏及时通知乙方。
3.1.4采取1.3.1条约定【甲方供电】方式供电的,除线路检修、供电部门停
电、不可抗力情形外,甲方应向乙方基站持续提供正常供电。线路检修、供电部门停电时,甲方应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停电的,甲方应在不可抗力出现后2小时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应急准备。
3.1.5采取除1.3.1条约定方式供电的,甲方发现在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区
域内乙方供电线缆可能或已经遭受物理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3.1.6 甲方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租赁场地的
条件和路径,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甲方需提供方便和必要协助。
3.1.7 甲方出租物是建筑物的,甲方负责出租建筑物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
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建筑物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或怠于修缮,乙方可代为维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
3.1.7 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管理区域内的防火和安全工作。出现可能危及到对
方财产的情形需立即通知对方。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3.1.8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合同约定范围内
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利用合同关系得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3.1.9 甲方应在知悉涉及本合同房屋/土地拆迁通知后1周内书面通知乙方。
双方应共同协商,互相配合与拆迁人洽谈。甲方有权获得与房屋、土地有关的一切拆迁补偿款项;乙方有权获得政府专项赔付给电力、供水、天然气、通信等企业的基础设施通信专项补偿款项。因拆迁致使本合同终止的,如乙方先前已预付租金,甲方应退还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并协助乙方拆除、搬迁移动通信设施。
3.1.10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告知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
缆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路线、位置并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 乙方作为国家大型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按照国务院和工信部
的通信产业总体部署,享有将建设的移动基站铁塔租赁给多家移动通信运营商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权利。甲方知悉乙方租赁本合同下房屋/土地的目的,同意乙方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租赁行为,本合同期间内不得要求乙方增加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
3.2.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以及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
提供便利,乙方人员以及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场地并遵守甲方出入的规章制度。
3.2.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甲方交纳租金。
3.2.4租赁期范围内,乙方有权调整线路。乙方改变线路的,应提前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4.1 甲方延迟交付约定的房屋和场地,每延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_/ %的违 约金。
4.2 在合同履行中,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终止履行合同,收回约定的房 屋和场地,除退还已收取的剩余年限的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年限租金总 额_5_%的违约金。
4.3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周,应按照欠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