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视频)上传后的24小时内将检验照片(或视频)审核完毕。审核结果表明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知送检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检验,并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量和规范化程度批准后实施。
8.7 审核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按7.1和7.3的规定执行。
8.8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月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每月分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异常数据,每季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报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数据分析发现异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通报。 8.9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相关规定,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要求。 9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6.1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的要求,以及6.3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员应配备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实施。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表A.1,校车查验记录表见表A.2。
表A.1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 号牌种类: 使用
性质: 业务类型: 注册登记 转入 转移登记 变更迁出 变更车身颜色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更换整车 更换发动机 变更使用性质 重新打刻VIN 重新打刻发动机号 加装/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申领登记证书 补领登记证书 监督解体 其他 类别 序号 1 2 3 通用 项目 4 5 6 7 8 9 10 货车 挂车 11 12 13 14 查验项目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型号/号码 车辆品牌/型号 车身颜色 核定载人数 车辆类型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轮胎完好情况 安全带、三角警告牌 外廓尺寸、轴数、轴距 整备质量 轮胎规格 侧后部防护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喷涂 机 动 车 照 片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制作照片的变更登记、转入、监督解体)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出、转入、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 申领登记证书、重新打刻VIN) 判定 大中型客 复检合格 查 验 员: 年 月 日 查验员: 年 月 日 备 注: 年 月 日 其 他 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 16 17 18 19 20 类别 序号 15 查验项目 灭火器 行驶记录装置、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应急出口/应急锤、乘客门 外部标识/文字、喷涂 标志灯具、警报器 检验合格证明 查验结论: 判定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
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变更车身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
表A.2 校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 校车种类: 专用校车 非
专用校车 业务类型: 注册登记 转入 更换整车 转移登记 变更迁出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期满换发校车标牌 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类别 序号 1 2 3 通用 项目 4 5 6 7 8 9 查验项目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型号/号码 车辆品牌/型号 车身颜色 核定载人数(学生/成人) 车辆类型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轮胎完好情况 三角警告牌 查验员: 复检合格 备 注: 机 动 车 照 片 (期满换发校车标牌及专用校车变更迁出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人: 年 月 日 查验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其他 查验结论: 校车 专用 项目 判定 类别 序号 16 17 18 19 20 21 22 车身外观标识 照管人员座位 汽车安全带 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辅助倒车装置 校车标牌 检验合格证明 查验项目 判定 10 校车标志灯 11 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 专用 项目 13 具有行驶记录12 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应急出口/应急锤 14 干粉灭火器 15 急救箱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转入、更换整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校车类型和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6、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机动车查验合格的主要要求见表B.1。
表B.1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低速汽车,应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识别代号1 (整车出厂 编号) 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发动机(电动2 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 注: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3 车辆品牌 /型号 车身颜色 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 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 4 表B.1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12的4.5.2~4.5.6及11.6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5 核定载人数 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要求的机动车号牌。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2016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6 号牌板(架)/车辆号牌 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专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车辆上装备的商标、厂标等整车标志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 7 车辆 外观形状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注1: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 注2:2012年9月1日前出厂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侧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若小于50%,不视为不符合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