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随档存放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副本。
第八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立即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些地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 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社区矫正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会商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会商,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纠正、整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条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之前制发的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涉及的原有规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