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被告人耿新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
辛语:被告人耿新,你撕住被害人韩园是谁让你撕的? 耿新:是郎博让我撕的。
辛语:你撕打被害人了没有? 耿新:没有撕打。
辛语:你给网吧老板的100元钱,是否就是让老板将受害人送到医院? 耿新:就是。
辛语: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郝言:没有的。
审判员王振坤:被告人耿新,你到公安机关投案,是你自愿去的吗? 耿新:我父亲批评教育了我,我想通了,自愿去的。
审判长:提被告人郎博到庭,(带郎博到庭)公诉人有无发问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发问的?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的? 韩雪:没有。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郝言:没有。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辛语: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公安侦察卷1—2页,被害人韩雪的报案笔录。报案时间:2003年12月18日晚10时,报案人:韩雪(被害人韩园之姐),我弟弟学校上晚自习回来时,被他人用刀刺伤,由网吧老板送到医院抢救。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郎博: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 耿新: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侦察卷3—4页投案笔录,时间2003年12月18日晚10时30分,投案人:耿新。我和郎博从爱之心网吧出来,与王健发生纠纷,遭其殴打,我们买了钢刀找他算帐时,将出面阻止的一男学生刺伤,我回到家后在我父亲的教育下,我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郎博: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 耿新: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侦察卷5—6页)证人闫建的证言。问;受伤者是你送往医院的吗?答;是,我送往医院的,是在我网吧常玩的耿新给了我100元后我才让送的。问:被害人受伤的经过你是否清楚,如实陈述一下。答:耿新和郎博出门时与王健相撞,先争吵后撕打,我上前挡开的,耿新和郎博离开约10分钟,郎博持刀与耿新打王健,追上王健时,韩园出面阻拦,王健跑脱,郎博喊了一声让撕住韩园,耿新撕住,郎博就刺了一刀,韩园流血倒地后,郎博扔刀跑了,我从韩园的书包里的课本上知道了他的名字,给他家里打了电话。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郎博: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耿新: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王健的证言,(侦查卷7—8页)问:王健当时你是否与郎博、耿新发生了纠纷?答:就是,我们出门时发生相撞,郎博碎了我一口,我就踢了他一脚,耿新上来帮架,我又捣了他一拳。问:他们怎么伤害了韩园的?答:约10分钟后,郎博、耿新持刀来报复我,耿新撕住我,郎博用刀要刺我,韩园出面阻止,我才跑脱,怎么伤了韩园的没有看清楚。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 韩园:没有。
审判长:公诉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 郎博: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 耿新:没有。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又无意间?
郝言:没有意见。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又无意间? 辛语: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侦查卷(9—10页)被告人郎博、耿新的供述,于当庭供述一致,不再宣读。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韩园: 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郎博: 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耿新: 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 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审查卷11-13页,被害人韩园的伤情鉴定书。 ???区公安局技术鉴定书
被鉴定人韩园,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7日,学生住酒泉市肃州区北星花园1楼1单元1楼1号。
伤情摘要:2003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被鉴定人被利器所伤,腹腔裂伤长7厘米,脾脏重度裂伤。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属重伤。法医华院。2004年1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韩园,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 韩园: 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 郎博: 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 耿新: 没有意见。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郝言: 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有公安机关提取的物证,作案用凶器1件,(钢刀一把,叫被告辩认) 审判长:值庭法警交被告辩认。
(法警接过钢刀交两被告分别辨认) 被告人郎博,有无异议?
郎博: 无异议,是我用的那把刀。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有无异议? 耿新: 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韩雪:有酒泉市医院诊断证明书:韩园16岁,腹腔裂伤,脾脏裂伤。有住院费用结算单1份,金额16000元。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郎博: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郝言: 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耿新: 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辛语: 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郎博: 没有。
郝言: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耿新: 没有。 辛语: 没有。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郎博、耿新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受本院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己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及刑事技术鉴定书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其积极实施的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尤其是耿新在伤害原告 后,有抢救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结果恶化,且能主动投案自首,合议可以酌 定从轻判处。2、本案的教训: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不应持刀图谋报复,其报复行为遭到被害人韩园的制止时,又迁怒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致其重伤。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引以为戒。3、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给被告人一个公证的判决.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提出被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与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以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其他问题展开辩护。
郝言:被告人郎博本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意思,他是在被王健殴打后气愤难平,去找王健去算帐时伤的受害人韩园。第一,被告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第二,认罪态度好,据上,请从轻处罚,对原告的伤情不持异议,但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赔偿。
辛语:第一,受害人的伤并非耿新的行为直接导致,他是在郎博的指挥下撕住了受害人,系从犯。第二,他事后积极救助受害人,防止了结果恶化。第三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请法庭
从轻处罚。第四,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不合理,不予承担。
公诉人:被告为达到报复王健的目的而致伤了劝阻的韩园,明显属于故意。被告人郎博与耿新都是积极行为人。
韩雪:受害人韩园出于善意的目的,受到了被告的伤害,花费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耽误了学业,在身体上承受了痛苦的同时,精神上也承受了很大的痛苦,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审判长:对以上提出的两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予以采纳。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被告人郎博作最后陈述。
郎博:我平时不自觉学法,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犯罪,现在后悔已经晚了,愿接受法律制裁。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最后陈述。
耿新:无知是犯罪的源泉。我们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我现在已经觉得后悔莫及。后悔当时的冲动行为,怪我不知法,只是想为朋友伸张正义,谁知道这种正义却恰恰是不正义,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我希望广大的中学生朋友们以我为戒,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对我犯的罪行我供认不讳。但,请求法庭念在我是初犯,并且能在被害人受到伤害,危及到生命的时候,有积极救助的行为,在案发以后,在家长的劝说下,也能主动的积极的投案自首,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庭成员退场----少顷复上) 审判长: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肃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园,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7日,酒泉市人,学生,住酒泉市肃州区北星花园1号楼1单元1号楼。
委托代理人韩雪,系原告之姐。
被告人郎博,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一号。
辩护人郝言,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新,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
辩护人辛语,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6月10日以(2003)肃检字第19号起诉指挥被告人郎博、耿新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被害人韩园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萍、王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郎博、耿新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法的原告人韩园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03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郎博、耿新持刀追打王健时将劝阻的韩园刺伤,致腹部、脾脏裂伤,法医鉴定系重伤,向法庭移送了书证、物证,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郎博提出自是初犯,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被告人耿新辩护人提出,系初犯且有自首情况,悔罪表现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