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平等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既平等地享受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2)任何公民在享受权利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宪法明确规定反对特权,有利于平等原则的贯彻执行。腐败现象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肌体,破坏我党和政府的声誉。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下决心查处大案要案,并取得显著成效,贯彻、执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增强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长期坚持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使反腐败斗争保持了健康发展的势态。
◆分裂祖国是违宪违法行为
案例:1989年3月在西藏拉萨市发生了一系列骚乱事件。这些事件,既不是民族、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少数分裂分子预谋和蓄意制造的分裂祖国的暴力活动。在事件中,一些人利用游行、示威的形式,打起了“西藏独立”的旗号,破坏拉萨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宗教活动,造成了当地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妄图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4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少数分裂主义分子预谋和蓄意制造分裂祖国的暴力活动,直接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违害了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宪法赋予的选举权不容破坏
案例:某地选举的民代表时,张某在三次讨论候选人提名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候选人都没有表示反对,也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在正式选举中,张到会场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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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选民说:“我们不选他们(指两个候选人),我要选就选我自己。”他先向两名没有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因为这些选民没有听到张说:“要选自己”的话,以为他为人代笔,便把选票交给他代写。就这样张共收了33张选票,在未征求选举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在另选人栏下填上自己的名字。经检查,这些选民都不同意选张某。由于他的破坏,两名候选人的选票都没有超过半数,造成选举无效的严重后果。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人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人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自由。破坏或妨碍公民的选举,不仅直接影响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而且可能使一些人混进国家政权机关,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国家机关的威信。因此,为了保障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神圣权利,不仅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各种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刑法也进一步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并规定对这种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和选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本案中的张某非法煽动选取民不选候选人,以欺骗的手段索取了33张选票并擅自填写上自己的名字,造成选举无效,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应依法对其进行制裁。
◆践踏民主,非法选举
案例:1987年4月,云南大姚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大会主席团根据县委提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通过后,提交全体代表讨论酝酿,50多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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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明确表示不赞成名单里提出的县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做候选人,提出了新的候选人名单,并向主席团要求实行差额选举。在这种情况下,依照组织法的规定,应提出新的县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名单。但人大主席团部分成员和县委个别领导却置代表们的意见和要求于不顾,强行决定只拿出一名候选人,用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公布后,许多代表认为,这种作法是对民主的践踏,这种选举是非法的。中共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委和州人大常委会了解实情后,对这次违法选举迅速作出决定,宣布此选举结果无效,重新选举县长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一决定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扬。
评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总纲》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第103第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据此,大姚县的县长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只能由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不能由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情况。”大姚县选举时已有50名代表提出了新候选人的名单,但大姚县人大大会主席团的部分人不按宪法办事,不尊重人民代表意志,而只按长官意见办事,这是严重违反宪法的。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因此,楚雄州委,州人大常委会依法宣布大姚县这次选举无效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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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案例:1992年4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原泸州老窖酒厂),以该公司驻成都办事处的名义,向成都市成华区工商注册成立了泸州老窖酒成都经销公司,并由当时的泸州老窖酒厂划拨50万元人民币作为经销公司的注册资金。尔后,为了扶持其发展,原泸州老窖酒厂抽经销公司提供了大量特批优价酒,使其在短时间内发展成为有较强实力的企业。1992年2月,成都经销公司在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征地40亩。但在经营活动中,泸州老窖成都经销公司经理唐某未经请示就与另外的企业、个人签订了《关于集资联办泸州老窖成都经销公司的协议》,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成都经销公司是其分支机构,其财产属国家所有。1995年12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泸州老窖酒成都经销公司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归泸州老窖股份公司所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这就为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本案被告泸州老窖成都经销公司是原泸州老窖酒厂决定以驻成都办理处名义组建和申办的,原泸州老窖酒厂以拨款的方式投入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场所地为原泸州老窖酒厂驻成都办事年场所地,并由原泸州老窖酒厂提供特批优价酒进行营销。根据有关法律,成都经销公司是完全用原泸州老窖酒厂国有资产开办的,其资产应属泸州老窖公司所有,市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人民法院运用法律为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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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充分保障了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
案例:1995年10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苏坡税务所的数名税务干部前往红碾村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到张少平所开的皮鞋生产作坊时,张阻止税务干部进入其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用下流语言辱骂税务干部。在税务干部多次耐心地向其宣传依法纳税的义务无效的情况下,税务干部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坊进行强行检查。当发现张少平自己今年5月开办皮鞋生产作坊以来,多次拒绝向税务所申报纳税,欠税总额4859.92元的违法事实时,张少平恼羞成怒,居然公开用铁锤威胁并欲殴打税务干部,并引起不明真象围观群众的起哄和抓扯,致使数名税务干部受伤。在联防队和派出所干警的制止下才平息了事态。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企业和个人对国家应尽的光荣义务,是支援祖国建设的实际行动,是爱国的表现。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个别企业和个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着偷税、漏税和抗税的现象。像本案中的张少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就是一种严重违法的抗税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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