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一、制定本表参照的文件依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 3. 《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4. 《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 5. 《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6. 《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试行)》
7. 《广东省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8.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二、说明:
(1)美育是指以艺术教育为基础的审美教育。
(2)A类学校为“城市中小学校”、B类学校为“农村及偏远学校”
(3)本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4)请各学校据实填写该表,并对应评价指标准备材料备查。
(5)“自查得分简易说明”一栏如无扣分,则无需填写;如有扣分,则在此处简单说明。扣分项的具体原因、分析, 及改进措施在自评报告中做详细说明。
(6)检查情况表加盖公章后于6月28日前原件及电子版送至镇区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盖章后,由镇区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统一报送至市教体局体卫艺科,电子版发往3171400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