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合同
甲方: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乙方: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持续存续
二、销售服务协议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1、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委托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作为甲方发行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推广和销售机构。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销售甲方发行和管
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参与、退出等销售服务业务(以下简称“销售服务业务”)及其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
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发行和管理并由乙方销售的私募投资基金的销售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私募投资基金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 (2)私募投资基金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3、乙方销售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由投资说明书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进行规定。
4、除本协议外,甲乙双方还应签订《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明确销售产品各项费用乙方收取标准。
5、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销售服务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销售业务。
(2)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获得乙方为其销售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3)乙方不能按本协议履行有关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在乙方销售推广私募投资基金的同时,甲方有权委托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销售推广私募投资基金。
(6)法律法规、本协议或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甲方承诺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已在监管机构或自律机构完成机构登记备案,并保证持续符合相关登记要求。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根据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的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如果甲方未履行上述登记备案义务或不再符合相关登记要求,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2)根据乙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投资说明书、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公告、资讯等销售文件和资料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有关宣传材料内容符合《基金法》、《暂行办法》、投资说明书、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和其它规定的要求,且与其向监管部门报备内容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按投资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确认私募投资基金的交易,建立并保存客户名册及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要求由其保存的其他资料。
(4)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推广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及时通知乙方有可能影响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事项。
(6)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
(7)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相关资产委托人的资料进行直接营销或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
(8)发现业务环节(包括数据、信息传输)出现差错或延误时,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解决。
(9)法律法规、本协议或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等,并参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独立制定乙方的销售策略、业务流程,办理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业务。
(2)获得甲方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以及甲方的业务支持。 (3)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取得推广费用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4)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身及投资者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限额销售、解除合同。 (5)如甲方不能按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规定采取措施。 (6)对因甲方的违约行为、或因故意或过失而给乙方或乙方客户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7)乙方仅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承担为该私募投资基金垫付任何资金的义务。
(8)法律法规、本协议或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本协议、补充协议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有关销售服务业务。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客户服务。
(3)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其客户的交易数据及客户身份信息,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款项划往甲方指定账户或客户账户。
(4)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或由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6)发现业务环节(包括数据、信息传输)出现差错或延误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解决。
(7)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并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把私募投资基金推荐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客户,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8)要求客户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的签署,并将签署结果及时、完整地反馈给甲方资产管理部。
(9)不得为客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事宜,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