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于每年度终至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应予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又无意延长营业期限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清算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执行。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7
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签字):
8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