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按规定到收款室、住院处交费而科室人员自行收费者,视为私收现金,一经查实,私收处理规定是:退还本金,给予当事人“收一罚十”的处罚,视情节给以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只发500元生活费,取消本年度评先进资格。凡介绍亲戚、朋友、熟人做辅助检查和治疗不交费者,所在科室视为漏收,发现一起,给以当事人员罚应收检查项目和治疗费金额的十倍,取消本年度评先进资格。
凡科室集体私收者,对科主任、护士长就地免职外,并按10倍罚款,对主要责任人下岗一年;凡多人合伙私收者,参与人员下岗一年,并按10倍罚款。
凡住院病人不按医院规定办理住院手续者,视为科室集体漏收,除按漏收处理外,同时给予该科主任、护士长罚款10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4、院外转诊坐诊
凡不办理会诊手续,私自院外会诊、麻醉、手术、接生的,明确规定,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罚款5000元,下岗一年。
严禁私自携带本院医疗手术器械到院外检查、麻醉、手术、接生,一经发现,罚款5000元,下岗一年,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由个人负责,与院方无关。
把病人介绍到外院检查、治疗,从中收取介绍费者,罚款1000元。
6
凡将院内病人转移至院外的,对转移病人的当事人下岗一年,罚款5000元。
凡利用处方权之便,介绍病人到院外取药、检查和治疗,罚款2000元,给予下岗半年,是专家者取消坐诊资格。
5、红包回扣
收受“红包”、“回扣”,以贪污论处,按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有关规定处理。
凡利用处方权收取药械供应商回扣的行为,按照上级部署,凡发现收取药械回扣者,按其10倍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经营
凡在院内非法经营药械,从事诊疗活动,凡属科室集体行为的,首先将科主任、护士长就地免职,并没收非法所得,按经营额的5倍罚款。凡个人非法经营药械,首先让其下岗一年,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经营额的5倍罚款。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7、参与医闹
凡与“医闹”组织、勾结,向其提供信息,甘当参谋,甚至从中分利。结合公安侦察,一旦查清,院内人员吃里扒外,私通“医闹”,一是坚决开除,二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种假期规定 l、请假批准权限
7
从严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手续院级领导正职请假需经县卫生局批准;副职3天以内,由正职批准,超过3天者,需经县卫生局批准。科主任及科室负责人:3天以内由分管院长批准,3天以上由院长及分管院长批准。一般干部职工1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3天以内者,需经分管院长批准,3天以上由院长及分管院长批准。
以上批准权限凡超出规定范围者,请假人按旷工处理,所准假人给以准假每天10元的罚款,出现的违规现象,其后果由准假人负责。一般情况下,所有人员请假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2、请假程序
请假人先到政工科领取请假条,然后请假天数分别由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逐级签字批准后交政工科备案,请假方能生效。
凡需续假者,原则上需再另写请假条,逐级审批。凡因生产、急病等事由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先通讯联系且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办或延期办理),过期不办手续者按旷工处理。各类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一般情况,电话请假、口头或让他人捎假均视为无效,以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到所在科室与直接领导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
8
准后方可生效。遇有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者,返院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部门开写出证明,按规定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补办请假手续。凡请假手续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均视为旷工。
因意外或特殊情况特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岗位的视为事假。 3、公假
公假指因公请假,包括出差、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公假必须履行审批和请假手续,按规定渠道和权限经政工科等有关职能科室审核,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院长签批。公假结束三天内,到政工科办理管理类公假的销假手续,到医务科办理业务类公假的销假手续,财务科凭销假证明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公假按出勤处理,享受科室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补助。 4、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指户口所在地),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团聚指在家休息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居住地在本市和利用公休假日能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以上假期不包括路途,但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9
女职工休产假、晚婚晚育假等跨年份休假,年度内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职工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假不能分期使用。探亲假期间因急病超过了假期,须及时与政工科取得联系,回院后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享受放射假待遇同时又符合休探亲假条件者两种假期可合并计算。欲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通过科主任或护士长,向政工科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准假。探亲假期间工资与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院规定标准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档案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院报销(超标准的可按标准核对报销)。 探亲假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5、婚假
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年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持民政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