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总则
1.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的合规性以及经营绩效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审计监察部作为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审人员必须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
1、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年度审计计划; 2、审计大额采购项目;
3、审计和监督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会计账务处理、成本核算等; 4、审计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5、审计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6、审计公司的经济合同、协议,并参与经济合同、协议的会签; 7、审计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8、审计组织纪检工作中设计经济问题的查实;
9、负责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10、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产品销售及收款、授信审批、其他物资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子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要求审计对象报送或提供有关计划、招标、预算、决算、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3、检查审计对象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 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总经理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5、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责建议;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
7、参与制定、修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流程,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要求;
8、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经营计划、目标等为依据,对审计事项实施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应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的相关决定,确定当年的重点审计项目。
2、书面通知审计对象,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明确采用就地审计还是报送审计的方式。
3、组成审计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4、实施审计。
(1)获取相关信息。内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获取相关信息。
(2)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审人员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3)意见征求。内审人员与审计对象人员沟通、征求意见后,内审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判断、决定是否需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4)审计报告初稿经部门经理审定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②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分析; ③处理建议; ④整改和管理建立。 5、送达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应有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签名。
(2)审计对象或有关当事人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书面异议的,应将其书面异议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
(3)审计监察部想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向公司相关主要领导、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抄送审计报告。
6、复审。被审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审计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审计对象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须照常执行;
4、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止损。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公司及子公司内严格遵守财务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有功劳的个人,审计监察部有权向公司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监察部有权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资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抵抗、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公司损失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审计监察部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4、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补充,于xxxxx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