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7)

2018-12-04 21:42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 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鈥湴凑障中械墓娑ò炖礅潱侵赴凑詹普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证件由省、市、自泾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

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单位负责办理。如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

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予照顾。 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理。

1978-07-11

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

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

(劳人劳 〔1987〕31号)

一、《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

答:《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辞退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是只适用于固定职工?

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固定职工。对于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当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辞退规定》对集体企业中的全民职工是否适用?这些人违纪后由谁处理?

答:对于由国营企业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人事关系仍由国营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适用《辞退规定》,违纪后由派出的国营企业处理。对于工资、人事关系已由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应执行集体企业的规定,违纪后由集体企业处理。 四、国营企业的干部符合辞退条件的能否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的干部也不例外。

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是否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理?

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由谁行使?

答:企业应根据《辞退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厂规厂纪。厂规厂纪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按照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 九、小企业是否由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

答:企业不分大小,都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对一些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是否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因工致残的职工违纪能否辞退?

答: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应按《辞退规定》处理,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的职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 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鈥湸峭蒜澲肮な欠窨砂础豆赜诔肮ぶ匦虏渭庸ぷ骱蟮墓ち浼扑阄侍獾母春罚ɡ桶旆ⅰ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鈥湽赜谟》ⅰ丁垂笠荡峭宋ゼ椭肮ぴ菪泄娑ā等舾晌侍饨獯鸬耐ㄖ罚ɡ腿俗省1987〕31号)中明确,即鈥溨肮け淮峭饲暗墓ち浼爸匦戮鸵岛蟮墓ち浜喜⒓扑汊潯

2.关于鈥溩远胫扳澋闹肮な欠褚嗫砂础陡春芬饧淼奈侍狻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鈥溡蜃远胫按矸⑸恼橛Π闯榇礅潯R虼耍远胫暗闹肮すち浼扑憧砂础陡春芬饧怼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13日 (86)教计字179号)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 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 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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