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等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核对评标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资格性检查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和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在资格性检查及符合性检查阶段不得拆封。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的(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谈判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
第十九条 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符合性检查
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谈判小组从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符合性检查时,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一)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达不到谈判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二)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四)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条 所有供应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全部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谈判文件商务技术条款(参数)制订不合理的,谈判小组修改谈判文件,谈判继续进行;
(二)谈判文件商务技术条款(参数)制订没有问题的,谈判中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达到2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谈判可以继续进行。
(二)谈判文件不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谈判小组认为制造厂商确实只有1家的,谈判小组出具书面意见,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三)谈判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中止谈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澄清
对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并由谈判小组成员签字,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谈判代表签字。
(一)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不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谈判文件要求为准)的,谈判小组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二)澄清不得对原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不得影响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的效力。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基本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由不响应变为响应。
(三)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谈判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谈判 (一)第一轮谈判
1、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供应商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工程量清单等; (2)供货、服务范围等; (3)完工时间; (4)技术和售后服务; (5)合同履行能力及措施;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在本轮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一旦报出,谈判小组不得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应按照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
3、供应商每次报价应当分次同时拆封,由采购代理机构造册登记,最终报价应当众拆封,当众宣布,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
(二)谈判文件的修改
在第一轮谈判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经采购人同意,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优化采购方案,进行第二轮谈判。谈判文件修改,应经谈判小组集体讨论,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第一轮谈判的供应商,并征求供应商意见,确定供应商修正原响应文件所需的时间,要求供应商签收修改后的谈判文件。
(三)第二轮谈判
1、参与第一轮谈判的供应商递交修正后的商务技术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并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修正后的响应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的,视同放弃谈判。
2、谈判小组依据修改后的谈判文件及供应商修正后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谈判。 3、谈判小组确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分次报价和最终报价,按照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
(四)谈判终止
1、谈判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应当终止:
(1)因谈判文件资质设置不合理,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五)推荐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提供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
(六)编写谈判报告
谈判报告由谈判小组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等组成,谈判小组必须认真核对谈判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四章 询价采购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格性检查
(一)资格性检查的范围为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 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二)资格性检查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整理后,交询价小组成员审核,并形成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询价小组应在资格性检查评审意见上签字。
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二十五条 符合性检查。
(一)依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程序。
(二)符合性检查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报价文件达不到询价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允许范围; 3、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废标
(一)评议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询价小组应予废标:
1、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询价小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澄清
(一)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并由询价小组成员签字,通知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项目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澄清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不响应询价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询价文件要求为准)的,询价小组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三)澄清不得对原报价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影响报价文件的效力,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报价文件基本符合询价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
偏差的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由不响应变为响应。
(四)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应当作为报价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报价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 比较和评议报价文件
询价小组应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报价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按照有效报价从低至高给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推荐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提供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编写询价报告
询价报告由询价小组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等组成,询价小组必须认真核对询价记录,确认评审结果,并逐页签字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厅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