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目标,切实做好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经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通过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使基地的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通过3-5年建设,形成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提升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教育部基地要在本学科领域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力争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省基地要在省内该领域居于龙头地位,力争进入教育部基地行列。
第二章 基地建设标准和任务
第四条 在科学研究方面,以提高质量为导向,以学术创新为灵魂,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标志性研究成果,注重研究成果的原创性,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昀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
第五条 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和吸纳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构筑人才高地;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的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三是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成为相关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六条 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全国、全省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数据库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重要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七条 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聘请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为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八条 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建立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搭建联系相关学科的研究平台,打破院系和学科之间的澍闭建设状况,与学科建设互相支撑、互相促进,在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基地由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与我校共同建设,以我校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基地是独立建制的、与院(系)平行的实体科研机构,直属学校管理。由校长和主管校长领导,由社科处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由校长聘任,一个聘任期为4年。所长(主任)全面负责基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制定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与资料管理人员,管理和筹集经费。负责向主管部门、主管校长和社科处汇报工作,接受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章 基地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在组织形式方面,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各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基地建设情况,协调解决基地建设问题。
第十三条 在人事方面,
(一)被基地聘为兼职研究人员的校内教师,在基地驻所研究期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二)学校根据基地的现有状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专职科研编制。
(三)基地实行聘任制,实行带课题进基地,完成课题出基地的人员流动制。
(四)对基地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实际工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可聘为基地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可单独招收研究生。
(五)学校定岗定编后,正、副高职位数适当向基地倾斜;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考虑基地所聘入员的职称晋升。
第十四条 在经费方面,
(一)学校为基地独立建帐设卡。
(二)学校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管理办法,向教育部基地每年投入不少于60万元(其中含主管部门的配套经费)、省基地每年不少于30万元的配套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归口社科处管理。
(三)学校每年拨给每个基地5万元的日常办公经费。
(四)对进入基地的横向项目经费,学校减免1.5%的管理费,由基地负责人支配,可作为基地专兼职人员的奖励金,也可作为基地建设经费。
(五)基地的服务性收入,如举办培训班、提供咨询服务、捐赠等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学校部分外,其他都用于基地建设和改善基地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在办公条件和设备资料方面,
(一)学校为基地提供符合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管理办法中规定面积数的办公用房和资料室,配备相应的办公和科研设备。
(二)优先满足基地图书资料尤其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求,采用独立或合建的方式,为基地设置独立的资料室或开辟基地图书资料专区,同时,为基地建设数据库、网络平台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在学术交流方面,
(一)学校优先安排基地研究人员出国进行学术交流。
(二)优先安排国外或境外专家到基地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在招收研究生方面,学校在硕士生和博士生招生名额及博士后入站上对基地实行倾斜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专家公寓供基地聘任的校外专蒹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使用。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社科处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安排,对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检查。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科学研究情况、重大课题进展情况;
(二)经费使用情况;
(三)派出与请进访问学者、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情况;
(四)资料室、数据库建设情况;
(五)人才培养情况;
(六)成果发表情况;
(七)咨询服务情况;
(八)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估检查内容:
(一)重点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标志性成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地,学校从其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出发,给予政策倾斜或奖励经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学校就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基地负责人限期整改,并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对个别存在严重问题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校依据不同情况予以重组,并对基地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社科处。
暨南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为支持和加强我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根据《暨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建设标准的落实 基地的建设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
(一)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是全面落实基地建设标准的前提。科研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引入竞争机制、打破院系和学科之间的封闭建设状况。各基地要在吸收、借鉴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大胆探索创新,建立对外开放、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建立聘任制,形成”带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人员流动机制;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既要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纵向课题和经费,又要主动向社会争取横向课题和经费,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通过承揽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省内外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外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重点研究基地;
(三)在人才培养方面,基地的任务主要有:
一是通过开展深入的科学研究,造就和吸纳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申青年学术骨干;
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是为社会各界提供短期培训;
(四)在学术交流方面,基地要在本研究领域积极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包括:
1.参与制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举办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在追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2.在对外学术交流中发挥窗口作用,通过派出和接受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成为该研究领域的重要学术交流基地;
3.在咨询服务方面,要通过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聘请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研究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学术骨干作为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多种方式,面向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多层次的、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提高参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二条 学校成立“暨南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基地建设。学校社科处作为基地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定期召开我校基地主任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广建设经验。
第三条 基地是直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 基地的管理体制完全实行聘任制,坚持“竞争、流动、开放”的原则,不搞终身制。除基地主任由校长聘任、聘期内维持稳定外,其他成员一律实行流动制,即有课题时进入基地,完成课题后离开基地。保证基地能够强化研究功能,提高研究效率。为保证基地对校内外研究人员有足够的吸引力,在分配制度方面,除享受学校的津贴外,基地还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对基地人员按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二次分配,让基地始终能拥有一批具有高水平的研究人员。
第四条 基地主任由校长聘任,双方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基地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 0岁,采取遴选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对出色履行职责,推动基地建设发展,为基地建设作出贡献,受科研人员拥戴的负责人可连续聘任;对无明显工作业绩,基地建设停滞不前的基地负责人,学校与主管部门协商后予以解聘;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地负责人,其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2-3年,扣除一年的岗位津贴和校内工资。基地负责人任职期间需外出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及时调整。
第五条 基地主任有人员聘任、经费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基地主任根据校长赋予的权利,根据“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原则,与基地专兼职科研人员签订包括目标责任、奖惩措施及考核标准等内容的合同。基地聘任的校内专职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保留原单位编制,离开基地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形成有利于人员流动和管理的机制。基地新聘任的人员,按流动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制。基地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或国内外知名学者前来参加研究工作或驻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