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有利版)(2)

2018-12-04 22:06

由乙方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退款手续,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五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 《预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该房屋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具体时间以甲方发放《入伙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为准(不迟于上述日期),乙方对此无异议。

2、 该房屋的交付条件为甲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交付时,乙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及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要求及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完善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按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执行(详见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第6项),甲方就此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 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的形式可以是电话、传真、信函、当地媒体报纸公告或网络媒体公告等形式。乙方应在甲方《入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或甲方另行通知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包括签署房屋交接单、支付应付未付房款(如有)和该房屋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工本费等)。如乙方未付清前述款项,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拒绝交房。

4、 该房屋交付时水、电达到一般使用条件。

5、 乙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付清全部购房款(包括乙方申请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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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按揭贷款的所有款项已发放到甲方银行帐户)、各项税费、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的其他费用,乙方逾期支付的,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 乙方逾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或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且视为甲方在《入伙通知书》送达之日的第 日已经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甲方除根据《预售合同》规定依法承担

保修责任外,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均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并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

双方明确,该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乙方要求整修的,整修期间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

7、 如发生《预售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或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据实顺延交房日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因城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2) 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房屋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临时措施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3) 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

(4) 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突发事件导致延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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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方在房屋交付前仍有到期应付房款或其他费用(含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尚未付清。

(6)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形。

8、 如发生本条第7项[第(5)小项除外]所述延期交房情况之一,甲方应在发生该情形后30日内通知乙方,但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9、 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未在《预售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则:

(1) 乙方给予甲方 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宽展期届满后甲方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自《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第 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购房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五条 关于房屋质量、装修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 甲方根据《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对该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 双方确定,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问题仅指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房屋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乙方委托鉴定机构确认质量问题的,应当与甲方协商并委托双 8 / 21

方共同认可之鉴定机构。

3、 如该房屋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或装修问题,

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属保修期内开发商依法应保修范围,并经甲方复核确认的,甲方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已交付,并按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执行(详见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5项)。甲方依照《预售合同》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从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算。 4、 乙方收房后该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属保修期内开发商依法应保修范围,并经甲方复核确认的,甲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乙方确认,该房屋装修、设施标准以《预售合同》约定为准,其中未提及的装修及设施不属于甲方负责范围。双方确认:装饰材料、设备品牌出现甲方签订《预售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影响采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倒闭、清盘、财务困难、运输延期、产品脱销、产品质量下降)的情况时,甲方有权更换为同档次、质量规格相当的其他品牌产品。乙方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房屋,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且自甲方交付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视为交付。如交付时该房屋装修装饰达不到约定标准,乙方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依据,但不应影响乙方按甲方书面交房通知期限完成对该房屋的验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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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乙方委托鉴定机构确认质量问题的,应当与甲方协商并委托双方共同认可之鉴定机构。甲方应在双方确认之日起60日内就该问题到相关部门采取

补救措施纠正。纠正措施为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或一次性补偿乙方实际装饰设备与约定装饰设备的差价以替代整改义务。除上述

补救措施及补偿外,乙方不得以房屋装修装饰达不到约定标准影响使用为由,要求补偿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乙方未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该房屋装修装饰达到约定标准。

6、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道护栏及其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不得封闭室内煤气(或天然气)管线,不得随意调整煤气(或天然气)管线;不得封闭管道井的检查口。乙方或其他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该房屋飘窗(如有)时应自行负责安全,且不得侵犯相邻住户权利。乙方如需安装防盗网,应按物业服务公司规定办理。

7、 乙方使用不当(含装修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无论该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甲方对此不承担保修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甲方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 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对乙方或其毗邻业主履行保修义务时,乙方应予配合,否则因此导致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

9、 乙方知悉《预售合同》列明的石材、天然石材及地板等材料(如涉及),因其自身特性会存在色差。乙方对此无异议,保证不以该等材料存在色差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10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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