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2012年打击传销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切实加大对传销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构建平安大武口区,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的规定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打击传销行动的部署,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大武口区的要求,全面开展创建“无传销大武口区”活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与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遏制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区的蔓延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和上级关于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订本单位打击传销工作的实施方案,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巩固“无传销大武口区”创建成果,落实上级关于打击传销工作及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决不让传销活动在我区立足。
(三)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责任制。继续巩固和推行“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等措施,巩固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继续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司其职,做到不推诿,不扯皮,把打击传销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职责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对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列入综治考核内容进行定期督查考核,对发生重大传销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利用传销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及违法直销案件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和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与社区、学校、企业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政策,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公安部门 负责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行动。严厉打击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扣押他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加强暂住户口的登记、暂住证的办理和查验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对暴力抗法、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从严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察院 法院 按照职责,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和个人,依法及时做好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
(五)司法部门 负责普法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打击传销活动贯穿于“五五”普法工作之中。
(六)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分行 负责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公安、工商机关做好对传销人员银行结算帐户往来帐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冻结等工作。
(七)民政部门 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查禁工作。做好被骗参加传销、生活无着落需要救助人员的解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新闻宣传部门 要加大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力度,制作打击传销的新闻、专题节目;引导各新闻媒体适时适度、准确地曝光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典型案例(须向有关部门报审),增强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
(九)教育部门 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十)发改委、文化旅游局、劳动保障等部门 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受到传销侵害。
(十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对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措施,积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
(十二)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要在辖区内加强对传销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做好对农民、退伍军人、老年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十三)交通部门 负责组织对汽车站以及交通运输环节打击传销的宣传和传销人员的疏导工作。
(十四)通信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的传销活动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责任追究
㈠各责任单位领导不重视,在打击传销工作中领导不力,不支持、不督促打传工作,致辖区传销活动盛行而得不到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及主要领导不能参加当年评先评优。被自治区、市政府批评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㈡工商、公安机关对群众投诉不受理、不汇报,或者态度不积极,发表消极负面言论的,追究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㈢所辖社区内因传销行为致人伤亡,造成严重影响的,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大武口区打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存一份。
大武口区综治委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