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违约 处罚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建设工程质量,完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行为,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承包人、监理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点工程管理局的工程质量督查人员、监理工程师须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部进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理和工程督查,对工期、工程费用等方面进行控制,合同违约人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的工程督查人员应客观、公正的处理现场质量问题,督查人员对查出的质量问题隐瞒不处理、假公济私、不秉公办事者,一经查实,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调离岗位。
第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凡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违约处罚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自检及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技术交底,确保质保体系正常运转。若工程质量管理混乱、质保体系形同虚设的,一经查实则视为违约,将处以10000元~5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立即停工整改,业主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强化工序管理,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若有违反,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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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处罚,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可视为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若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成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处罚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逾期仍未清除者,则每处处以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若发现使用了不合格材料,除必须返工外,每处处以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八条 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等)应坚守岗位,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工地,必须书面请假并经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一经查实处以5000元/天.人的违约金。当对工程施工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暂时停工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并认真执行监理指令或要求。否则一经查出,除要求施工单位写出整改措施以外,同时处以 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违约损失。
第十条 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等设备,经监理工程确认后,不得任意更换或擅自调离。否则,将处以1000元~5000元/台.天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到位。在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现场施工需求增调施工机械,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否则将处以 5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为了创建文明施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停放施工机械、渣土垃圾、建筑材料;施工现场需设立施工安全告示牌、彩铝板围挡和通行便道洒水防尘等措施;施工结束,施工范围内场地的必须整理清洁有序。未按要求执行的,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并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要求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否则,将处 100元/人.次处以违约罚金。
第十二条 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者,将从重给予处罚,除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外,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次违约金;若未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报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整改和处以10000元~50000元/次违约金,并由责任人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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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 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资金后,要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工人基本生活费、工程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严禁克扣工程款,特别是民工工资。如承包人克扣上述款项,造成民工上访上告,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业主将采取适当方式强制承包人支付,并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100000元的违约罚金。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提供科学的数据,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者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14-1、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规范和合同要求。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
14-2、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按要求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人员签认,资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处以1000元~5000元违约罚金。
14-3、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擅改数据的行为,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l000元~5000元违约罚金。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施工,消灭施工中常见病、多发病,保证工程质量随时随处在有效的控制之中。否则,一经发现,除对造成质量隐患的工程进行返工处理至达到质量要求以外,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罚:
15-1、路基工程
15-1-1、路基施工前必须按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工程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内容、程序对原地面进行测量,未将测量成果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或测量精度达不到相关规定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 5000元~20000元违约罚金。
15-1-2、路床填前处理、路基结合部处理、路基回填层厚和“三背”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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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位施工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处以2000元~10000元违约罚金。借土填方必须是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取土场,否则严格按本细则第七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加倍处罚。
15-1-3、石方开挖应采用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爆破作业除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爆破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审批并报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核备,方可作业。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处的违约金,且擅自爆破所造成质量隐患及补救的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5-1-4、填石路堤的施工必须严格控制石料粒径、分层厚度及施工工艺。未按规范进行填筑和检验者,处以1000元~10000元违约罚金。
15-1-5、开挖的弃方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或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地点弃置,否则除按环保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外,并处罚100元/次.方的违约金。
15-2 砌筑工程
15-2-1、砂浆配制未按要求采用重量比,未用秤计量者,每发现一处,施工单位处罚500元/次的违约金;未按要求采用砂浆拌和机拌砂浆者,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
15-2-2、未按要求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施工,不能确保砌体几何尺寸者;未按要求控制层高、丁顺相间排列或二顺一丁排列、分层砌筑的错缝间距达不到要求和砂浆不饱满有空洞现象的,一经发现处以1000元—2000元/处的违约金。
15-2-3、使用了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石料,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砌筑或砂浆强度不够,一经发现按本细则第七条处理;
15-2-4、泄水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有违反,处以100元/道的违约金。
15-2-5、沉降缝必须垂直通视,不得有相互咬口现象,填土前应采用合格材料填塞;否则,处以500元/道的违约金。
15.3 混凝土工程
15-3-1、为保证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质量,施工单位应加大对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力度,严把材料关,并按批准的配合比进行施工。若有违反按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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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七条规定处理。
15-3-2、砼必须集中拌和,并用搅拌运输车运输,若有违反,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砼浇筑、振捣和强度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严禁偷工减料行为,否则除返工重建外,并处以1000元—5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理。
15-3-3、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施工单位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若出现表面粗糙、蜂窝麻面、边棱不顺、模板接缝、颜色不均以及外观尺寸不准确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10000元/处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15-3-4、小桥、涵施工必须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不允许出现工程缺陷,若出现缺陷工程未及时、主动地上报情况,处理措施未经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即擅自处理者,除停工整顿外,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
15-3-5 中型以上的桥梁的施工和质量控制违约处罚,以单项工程另行制定。 15-4、路面工程
15-4-1、除材料控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外,堆放材料的场地需进行硬化处理,违反者除将污染的材料清除出场外,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场地硬化,同时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要求各种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堆放,不允许相互掺合,违反者除不准使用掺合的集料外,并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
16-4-2、路面工程所用碎石,在强度、磨耗率、针平状、压碎值等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全部采用反击破加工,不准使用普通锷式碎石机生产的碎石。否则,除不准使用其碎石外,另处以5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15-4-3、路面基层混合料的拌和、摊铺机械、设备和运输自卸汽车,均须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配备。否则,不允许开工,延误工期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同时按本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15-4-4、路面面层施工各道工序应严格工艺和操作程序,使之符合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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