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列为跟进投资的对象。
2.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
3.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4.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5.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省、杭州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本市企业和项目,市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的企业和项目,可申请杭州市级引导基金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上级和本级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7.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8.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9.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10.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11.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
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二)创立资助
1.对在富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确定: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资助比例为1.5%,3000万元—5000万元(含)资助比例为2%,5000万元以上资助比例为2.5%。
2.原有的创业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按本法重新计算资助金额,超过原资助额的部分按实补差。
3.对单家创业投资企业累计创立资助不超过150万元。 4.创立资助的前提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市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发生额已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
(三)风险补助
1.享受风险补助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1)包括非在本市注册的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与其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主要是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签订一年以上投资协议。
2.引导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以后年度按实际投资额增加部分享受风险补助。对单家创业投资企业累计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引导基金按照《杭州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杭州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投资于本市种子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配套。种子期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
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并不满5年,且企业销售收入在300万以内的企业。
(四)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的申报、拨付与管理
1.每年第一季度为上年度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申请与受理期限。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创立资助、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申请表;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出资证明、银行验资凭证、股权凭证等;
(3)上年度业务运行情况报告和有资质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4)被投资企业及投资项目基本资料。
同时将上述相关资料的标准文本制作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和财政局。
3.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会审,并进行实地考评,提出资助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4.在资助资金下达前,通过市政府(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五、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要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