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 第三条 公司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满五十年止。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签名 王宝君 货币出资 770万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孙丽云 货币出资 330万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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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法董事或监事;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出资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限额。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在1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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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经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在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经全体股东或者监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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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二)、执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执行董事长期不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经全体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日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职权,与定期股东会会议相同。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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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每年召开股东会两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决通过:
(一)、重大人事任免;
(二)、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召集股东会议,应于会期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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