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方便消费者合理选购药品,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售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三、营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需的拆零工具,如药匙、乳钵、瓷盘、药袋、医用手套等,保持拆零专柜或货架及拆零用工具的清洁卫生。
四、拆零前应检查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五、拆零后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柜台或货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六、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批号、有效期、数量、拆零起始日期、拆零经办人等。
七、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或药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等项目,拆零药品不得混批。
八、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九、销售过程中如发现药品外观质量异常如变色、裂片、发霉等,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十、药品拆零销售人员必须熟悉所售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坚持问病卖药,防止发生售药差错事故。
巢湖市卫生院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确药品效期的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2 、范围: 临床应用的所有药品。
3 、责任者:所有药学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4 、程序:
4.1 、药库采购人员必须采购明确标明有效期的任何药品,并对每批到库药品进行效期验收,且做好记录。
4.2 、各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库存药品的效期,且对所有在库药品的效期均标明(效期表)。库存药品要按批号分开存放,掌握先进先出或近期先出原则。
4.3 、各部门对有效期在12个月以内药品应有明确的一览表,且及时和临床有关科室联系,尽量保证在效期内使用,又不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
4.4、 所有从事药品调配的药学人员均认真核对药品效期,对无效期和过期药品严禁发放给临床或病人。
巢湖市卫生院
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近效期药品为:
1、药品有效期在二年以上,距有效期不足一年的; 2、药品有效期在二年以下,距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三、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时应悬挂“近效期药品标志牌”。 四、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期间,药品养护员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并按近效期药品的有效期限在“近效期药品提示牌”相应的月份栏内挂上该药品的标志牌。
五、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六、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七、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对到达有效期截止日期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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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管理药品,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四大类。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
1、必须从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2、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3、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开箱检查必须二人共同操作,并做好验收记录。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保管
1、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库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2、应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帐货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差错应认真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向药监、公安部门报告。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
1、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处方保存三年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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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专用卡》方可为其配药。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精神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凭盖有本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销售。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每次不得超过七天常用量,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六、不合格的特殊管理药品按规定办理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手续。本医疗机构需报损、销毁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向县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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