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18-12-04 22:56

ICS 13.220.01 C 80

备案号: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12-04-02发布 2012-05-02实施

辽 宁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21/T1972-2012

目 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符号······················································2 5、基本规定··················································2 6、场所设置··················································2 7、油罐设置··················································2 8、消防设施··················································3 9、防流淌火设施··············································3 10、泵房设置·················································4 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4 12、其他设置·················································5

DB21/T1972-2012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张兴权、李苗、苗国典、徐佳华、王余胜、金

秀芬、苗迦熙、王忠刚、王强、王雅杰、邓春景、栾军。

DB21/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使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本文件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100000m3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轻质油品及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3.2罐组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储罐。 3.3 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3.4 储存区

一个或多个储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3.5 浮顶储罐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 3.6 内浮顶储罐

在储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储罐。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内壁直径。

5 基本规定

5.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建设与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并应经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5.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符合GB50737和GB50074的规定。 5.3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5.4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要求。

6 场所布置

6.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按储存区、装卸区、辅助生产区、行政区和库外管道区分区布置,见表1。

表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分区布置表 序号 1 2 3 4 5 6.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总容量不应大于7200000m3。储罐总容量大于2400000m3的石油储备库,应划分为多个储存区。 6.3 行政区内应设置应急集结地,面积宜满足施救储存区内最大储罐全液面活在所需车辆停放的需要。应急集结地可与行政区内停车场、宿舍外广场合用,应设置明显标识以及照明灯、消防水鹤、泡沫液快速充装等配套设施。

6.4 地上输油管道与消防站、变配电所(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油泵站、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房屋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面向储罐、输油管道的外墙应为无门窗的实体防火墙或防爆墙,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5m。

7 油罐设置

7.1一个储存区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0 m3。 7.2一个储罐组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 m。 7.3一个储罐容量不应大于100000 m3。

7.4分属不同储存区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7.5分属不同储罐组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

7.6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用的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中设置有不同形式的储存设施时,地上储罐与覆土储罐、储油洞库应分别单独设置储罐区。

3

分 区 储存区 装卸区 行政区 区内主要设置 储罐区、计量区、罐组专用变配电站、泡沫站、事故储存池 水运装卸区、铁路装卸区、公路装卸区 办公室、食堂、控制室、汽车库、消防站、宿舍、应急集结地 辅助生产区 消防泵房、变配电所(间)、油泵站、装卸码头、锅炉房、化验室等 库外管道区 油品进库及外输管道、阀室、清管器收发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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