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淡薄,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及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单位)形象言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加宗教活动的;
3.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考虑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多,考虑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少,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
4.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不服从组织安排,向组织讨价还价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听之任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6.热衷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权权交易,形成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破坏政治生态的。
(二)廉洁方面不严格不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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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党委、集团公司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自觉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2.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集团外部其他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三)工作方面不胜任不担当
1.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工作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对存在问题不重视、不解决的;
3.不愿触及矛盾,不敢动真碰硬,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缺乏责任担当的;
4.能力素质欠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5.人岗不匹配,不能胜任现职的。 (四)作风方面不扎实群众不满意
1.不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宗旨意识淡薄,违背群众路线,在深化企业改革、去产能、处臵“僵尸企业”、安臵分流职工、实施契约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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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职工群众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办理解决,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4.工作摆花架子,作风浮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5.品行不端、缺乏诚信,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方面
1.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在督导督查、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者新闻媒体曝光负面信息,经了解属实的;
3.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需要作出组织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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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由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必要时可由党委直接作出调整决定。
(一)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所在单位党委、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以及协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职工群众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建议。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进行谈话。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五)依规任免。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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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和违纪违法免职 第十四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适当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级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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