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票友君:82号文的原话,这块对银行原希望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可减少风险资本金占用是一个打击!但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公开上市转让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无需再计提资本金,相比银行间及交易所CLO更有优势!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在征求会计师咨询意见后,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向外实际转移风险和报酬的比例,确定信贷资产是“完全终止确认”、“完全不能终止确认”还是“继续涉入”,以及继续涉入程度。 在会计科目处理方面,对于出让方银行:若为完全终止确认,出让方银行持有的信托计划计入投资类会计科目;若为完全不能终止确认,信贷资产仍计入出让方银行的贷款会计科目。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佘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後。对于投资者(即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机构),应当将受让资产在投资类会计科目列示。
票友君:会计科目看细了!
第二十七条 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针对终止确认部分,不需再计提拨备;针对继续涉入部分,根据银行实际承担风险情况计提拨备。
第二十八条 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票友君:这条也是82号文原话!
第二十九条 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估值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针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中资产出表、转让效力、产品评级及定价等各业务环节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促进交易的规范化、透明化。
第三十条 出让方银行需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在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等原则基础上,形成部门之间、人
员之间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审批、管理和问责机制,切实防控风险,并及时将相关制度报送银监会备案。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信托业务应当遵循有关监管要求。
第七章 业务监测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以下不符合《通知》和本规则的行为,银登中心将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一)出让方银行未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的; (二)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进行信息披露的;
(三)出让方银行违反监管要求,存在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的;
(四)未按监管要求计提资本和拨备,以及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时,在继续涉入情形下,继续涉入部分未计入不良贷款佘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具体收费方式、标准由银登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业务规则由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