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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带来的困惑-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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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11000余字,九十四条。自公布十余年来,有的条款默默无闻,几乎从不被人提起。而有的条款却红得发紫,争议颇多,每一个字都让业内人反复咏读而茫然不知所措。如果问税务稽查人员,最红的条款是哪条?《征管法》64条第2款绝对是当之无愧的,和63条可以并称为税法界的绝代双娇了。各种解读,难以琢磨,更难以掌握。先来看看64条第2款法条原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位看官可能会说,这句话很难理解吗?小学生都看得懂,你们做税务的人都是吃闲饭的?来来来,你先告诉我,这句话里纳税人是什么意思?或者换个方式问,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能你会说,既然没有特指,应该是都包括吧。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或者说,即使我回答了也没什么法律效力。来看看都有什么回答吧!第一种解释: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征管法释义中是这样写的:本条所指的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属此列;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按此条处理。注意看那个也字,分明表示,办了税务登记证的要按这个规定处罚,没有办证的也要按这个规定执行。意思是包括所有的纳税人。第二种解释: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最高检办公厅的一个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