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2018-12-05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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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作者:汪进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7期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工程承包 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 作者简介: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2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一举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建筑领域的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而激烈的市场竞争又进一步放大了这种不平等关系,导致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建筑领域是我国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方向,上述现象也成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上访等一系列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源头。为有效化解上述难题,《合同法》第286条对优先受偿权进行了界定。本文基于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对策。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缴清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购买者;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成本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承包人损失;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起算日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 (一)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

在建设项目施工时,一般需要巨额的资金才能保障其在合同期内顺利完工,因此项目发包人往往会将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以抵押的形式抵押给银行,这就同时形成了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分属承包人和银行两个不同的主体。

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法院的倾向性保护,优先于抵押权。尽管这保证了承包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对抵押权人来说却并不公平,也对社会上抵押权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工程项目在银行抵押是要经过正规的法律程序,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而进行的担保物权的登记和公示,因此理应同样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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