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现行社区救助体系
陈健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空巢、留守、残
疾、孤寡与失业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和救助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社会去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去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运行于社区之中的高效的社会救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现行社区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区救助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社区救助保障困难
一、社区救助的内涵
所谓的社区救助即独立于企业之外、运行于社区之中的社会救助制度,可由国家的社会救助和社区社会救助两个部分组成[1]。
国家的社会救助, 是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者实施的一项低层次的、最基本的保障制度, 其资金来源于政府的拨款, 其对象是无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 或者抚养人是城市居民, 虽有一定收入, 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中包括在职的、下岗的、退休的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国家对此进行社会救助, 社区主要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如接受申请, 进行调查核实和批准, 代为发放救助钱款和实物。
社区社会救助,是指社区内的居民在享受了国家和单位及社团的保障待遇后,因各种原因造成临时或长期的特殊困难,影响本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社区给予的一种补充的救助。如对孤老、孤儿、无业、重残人员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老人、体弱多病的学龄前儿童,采取规定具体数额的办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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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定期、定量补助,以及对社区内突发事件引起的困难对象进行的帮困。
二、我国社区救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即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社区的建设与发展,带有我国特色的社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在各地也基本确立,形成了政府主导,整体推进,全面拓展,典型引路,突出创新的构建格局,在已有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作用下,社区建设在稳步推进。而与此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尤其是空巢、留守、残疾、孤寡与失业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和救助问题的出现,给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社会去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去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过去主要由政府从事的社会救助工作正在变成中国城市最基层的社会
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于是,我国的社区救助制度就应运而生,为我国的社区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由于我国社区救助体系起步晚,发展时间短,经验严重不足,在制定政策以及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1)救助范围不明确,救助对象划分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社区救助主要是指城市社区救助,即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社区内的 困难居民,主要包括低收入群体,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老弱病残等【3】,而对于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困难居民的救助却甚少,这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人人平等”的原则。
因此,应该完善社区救助体系,明确救助范围,将农村困难居民也纳入救助体系,实现“人人平等”。
(2)救助机制不健全,手段不够灵活 原则上,救助手段强调各种救助方式的有机整合和相互渗透,形成社区救助 的多元化与人性化,但这些理论都太抽象太空洞,在真正实施的细则上缺乏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不利于处理具体事务。
所以,应该完善救助机制,尽量规范实施细则,灵活运用周边资源进行工作,避免不科学合理的行为带来的危害。
(3)在信息管理和信息交流方面还不够完善,效率低 社区救助的相关部门常常不能跟上时代,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管理和交流,导致信息不对称,影响办事效率。
因此,相关部门应采用现代化技术,及时处理相关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4)缺乏相应的完善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社会救助法,社区救助立法停留在条例、办法和通知的水平,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外,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救助法律制 度【4】。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关于社区救助的相关制度和审批程序常常出现问题,给工作造成阻碍。例如:低保户取证工作难度大,家庭收入证明难以核实,离异人员再婚情况取证也较难,假证明现象难以杜绝等。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的。
因此,国家应制定《社会救助法》,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地方层面,应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的操作程序,如救助范围的确认程序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保障人民的利益。
(5)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资金分配不科学 虽然政府在逐年增加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但只是满足救助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对困难群众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救助资金的投入仍然严重不足。据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8 年全国城市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05.3 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为141 元。截止2008 年底,全国共有1111.1万户2334.6 万城市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累计支出城市低保资金385.2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2%;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513 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全年累计支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2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88%。但是,政府对于医疗救助资金的支出与城市低保资金的支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
社区救助资金一方面来自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另一方面是利用社区力量扩大资金来源。但是,社区救助资金没有稳定的财力支持。由政府支出的资金是由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拨付街道办事处。而这种资金发放方式基本是“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社区的实 际情况。社区工作人员反映,救助工作中最大的困难是经费不足,其中像医疗救助政府补贴过少。
因此,地方政府要从预算内外努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加救助资金的数额。
(6)社区救助标准划分单一,未能联系实际
当前,社区救助还没有针对不同家庭结构、不同劳动能力、不同生活需求等情况实行不同救助标准,更没有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实事求是地 调整救助标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应在准确了解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需要的基础上,所调查的社区将救助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类建档,并进行分类施保,保障基本生活。同时,要构建适应食品类物价波动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和动态补贴机制,保证社区内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7)实施社区救助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性 在社区救助的工作人员选拔方面,我们并没有科学有效的手段,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专业素养不足,不利于工作的有效推进。
因此,应加强教育建设,培养和选拔专业化人才,提高行业水平。
(8)政府主导性过强, 非营利社区救助组织发展不成熟[5]
政府作为社区救助的当然主体, 具有主导性作用,但是社区救助内容的多样性、救助工作的复杂性、救助人群需求的差异性, 使得仅依靠政府进行救助是不能充分满足困难群众的各种需求的,由此凸显出政府救助的局限性。作为社区开展救助活动的重要补充形式, 非营利社区组织的发展使社区能够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特殊性的救助服务。
因此,要正确定位政府角色, 促进非营利社区救助组织的发展。
(9)社区救助偏重生活救助, 忽视心理救助和精神抚慰
无论是国家救助活动还是社区救助活动, 都着重于对困难居民生活方面的物质救助, 将工作重点放在如何改善救助对象的生活上, 很少关注救助对象的心理需求。现实是, 生活的窘迫往往会带来精神上的压抑、情感上的孤独, 救助对象往往对生活丧失信心, 存在反社会的情绪。人的行为受其主观思想意识的支配, 只有使困难群众重拾生活的信心, 解开他们的心结, 才能使他们在接受帮助的同时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在进行社区救助时,应采取生活救助与精神抚慰并重的社区救助模式。
【参考文献】
【1】社会救助专题研究综述
【2】陈夏芸.构建和谐完善的城市社区救助体系[J].海峡科学,2007(6). 【3】金娜.加强社区救助建设,完善社区救助体系. 【4】王澍源.试论社区救助体系的完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5】姜秀敏, 曾博函. 论中国城市社区救助服务体系的完善.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