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2)

2018-12-05 13:34

制”只是将版权材料存入计算机和网络,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媒体上,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判定难度(黄京华,1998)。出现在网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营利。甚至当人们在浏览这些信息时,计算机会自动的进行暂时的复制与储存。这给人造成一种任何作品都可以上传到互联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根据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的规定,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视为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复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复制。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同意。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所以要求网上传播的每一份文献资料都需要取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并不具有实践的可能性。

3.2 超链接技术带来的问题

超文本链接,又称超链接,是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的文本文件,通过通用资源定位符指向其他内容,从而在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的形式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陈芳,黄郴,2001)。超文本链接是网页的组成部分,它允许浏览者从当前的页面跳转至其它页面。超级链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用户点击网页上的链接标志时,该用户的浏览器自动下载并显示所点击的页面,即是明链;另一种是使用链接技术将他人网页的内容自动引入自己的网页,比如图片等,在浏览者看来就是当前所浏览页面的一部分,看不出是来自其他的网站,既是暗链。利用暗链技术,链接者可以使用被链接者的劳动成果,而不用付出任何费用。这样不但大大降低了自己收集信息和更新页面等成本,而且还可增加自身流量,这样得结果必然要影响被链接网站的访问量(马剑峰,2006)。这样设链网站就可能不正当地侵害了被链接网站的利益。很多搜索引擎,如Google、百度等,它们提供的搜索结果虽然不提供直接资源,但同样对内容提供商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然而对广大用户来说,搜索引擎是在互联网上寻找资源的最快捷的方式。因此,百度和Google很快发展成互联网世界里的巨人,吸引着网络上的大部分流量,并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但对很多内容提供商来说,搜索引擎盗走了它们的资源,使它们创造出的赖以盈利的内容在网络上一文不值。

3.3 对企业信誉和域名双重保护的冲突

在互联网中,一个拥有网站的经营者实际拥有有形市场法人和网站这两个身份。因此,企业的实体形象和它的网站有直接的联系。然而,互联网上的很多网站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纷纷抢注,将其他知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还有网络用户恶意抢注以知名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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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商标等命名的域名,再将这些域名进行转让,以谋取经济利益。那些被抢注了域名的企业的网络推广工作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刘卫,2000)。所以,网络域名对企业来说,重要性和企业名称、商标一样。然而,由于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的知识产权依附的主体不同,它们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加上域名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使得互联网上抢注域名的行为越来越严重。

3.4 电子商务模式的专利保护难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很多在传统市场上难以实现和操作的商业模式大获成功。然而关于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和方法是否适合成为专利,少数企业独占创新的商业模式是否真的对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现行的专利法是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同样适用,目前都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专利保护的确有利于维护其发明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但是,对商业模式授予专利也存在很多缺点。急剧增长的商业模式专利实际上只是在划分互联网 “领土”,很多并不具有创新性的商业方法只是在网络空间中毫无价值(袁俊,2008)。因为商业模式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检验后才能被证明其实用价值,因此商业模式和方法的专利保护应该以一种不同于其他科技领域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很多所谓的新颖的商业模式其实质量并不高,如果对商业模式的专利权授予过于简化和宽泛,就会阻碍网络经济的创新。再者,专利申请程序相当复杂,使得这样一个系统的弊大于利。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网络企业的初期起步阶段,新的商业模式和方法对于一个网站来说是比较大的资产。如果得不到专利制度的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这又是一个电子商务立法的难题。

3.5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带来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使得来自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可以在任何世间任何地点买到所需的其他地区商品。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很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较为健全,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也比较严厉。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尚未形成,网络上传播的信息也没有相关法律与制度来保护。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得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对电子证据等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推行更是举步维艰。

3.6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难题

网络媒介诞生和发展速度极快,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及时出台或修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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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原创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规的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一个真空地带。因此,网民网络知识产权侵害案给侵权案件的审判带来了较大的难题。其中,最典型的三个难题是调查取证难、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和判定赔偿额度难(刘春田,2000)。

3.6.1 调查取证难

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网络上的信息不像纸质媒体那样,能够在起诉讼的时候作为“证据”保留。由于网络具有信息的可删改性,可以让网页和信息内容在瞬间消失掉,信息发布的时间也能够根据需要进行随意修改,因此发生纠纷时,如何取证都是难题。

3.6.2 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

网络产品大都是附有高新技术的高科技产品,其研发与制造过程中往往包含了最新的计算机技术,使用了一些专业化的程序,这些技术和程序往往是机密且不容易窃取的,有时候不适于作为法庭的证据。而在审理软件盗版和抄袭等案件时,都需要对这些技术和程序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就给法官判定带来了很大难题。

3.6.3 判定赔偿额度难

大多数网络产品,例如文学件品,软件等,是一种智力产权,比起投资到传统媒介上所得的效率而言,其投资到网上所得到的经济效应要高出不少。并且,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在一处实施侵权行为的发生,很有可能在全球各地区都产生损害行为,损害的认定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且损害不仅仅限于网络服务,还往往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损失,其损失多种多样,难以确定。因此在判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时,法官往往难以判定赔偿金额。

4. 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4.1完善立法

传统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往往不能很好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因此制定更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特别重要。当务之急是将电子商务活动详细地纳入法律管制范畴,并制定专门性电子商务规范性法规,突出强调电子商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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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界定非法行为等(王林.王伟军,2001)。英美国等发达国家设立“工业版权”,从而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多领域交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一个较好的方法,能够从法理及实践上解决诸如“工业艺术品”、“域名”、“网络设计”、“电路布图”等对象究竟是属于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还是著作权法律哪个具体单位保护的争论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各种信息都可以被瞬间复制并以极低的成本广泛传播,所以应明确规定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违法的传播,尽量减少原有法律对新形式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不适用。关于“域名”、“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方法”等到底是属于商标、专利还是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尽量做到详细具体。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成型的国际公约已经制定完成,用来保护国际间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我国也制定了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然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的保护电子商务下的知识产权,但是,我们应该相信,随着各种专项法律法规的出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保护(李媛,2003)。

4.2加强全球性合作

电子信息的传递非常迅速,而且无形无踪,这就造成了难以取得可靠的电子证据。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可以触及全球每个角落的市场,然而由于全球各地区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完善程度不一,使得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就变得难上加难。在欧美发达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较完善,对未授权的使用者惩罚也较严厉。然而在很多发展中地区,侵权行为非常猖獗,也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有效地约束(李卉,200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讲是一个全球性的事业,根据木桶原理,如果有部分国家保护的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就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王林.王伟军,2001)。因此,各国应该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相互交流经验,效仿成功的案例,使得网上传播信息在世界各地都能得到保护。

4.3 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的数据库、运作模式、特有的管理方式等其实都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范畴。但是,不少企业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些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加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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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组织管理,并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建立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小型企业可向知识产权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委托其他机构来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特色管理方案(张艳岩,吕辉,2008)。

4.4 加强执法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授、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其与其他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结束语

由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及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中仍将面临严峻的挑战,WTO已经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给予足够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们也要结合电子商务的多年的实践经验以及国际国内的立法状况,借助立法、技术等多种手段,来实现知识产权的更好的保护和电子商务的繁荣,从而保证更多的人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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