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2018-12-05 13:35

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直补服务协议书

甲方: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乙方:

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赣卫农卫字[2011]13号)和《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应与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直补服务协议,确保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享受及时、高效、优质、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定,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情况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反映;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可对其作出整改要求,直至解除本协议。

2、对乙方违反物价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使用目录外药品超过15%的费用,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政策的补偿、存在其他不予回付的款项,甲方经过与乙方沟通后有权在资金回拨时扣除。

3、.对乙方补偿的资料的真实性或诊疗的规范性有疑问时,可在乙方的协助下,对乙方的相关原始资料如病例、收费清单等进行核实。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要采取各种方法将乙方作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进行告知,并向社会进行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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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将本县的新农合补偿方案送达、告知乙方,以便乙方以此作为对甲方辖区的参合农民住院申请报销时,进行审核和支付补偿的依据。 3、接到乙方报送的相关补偿资料和报表,应及时审核,并在每月15日前向县财政局申请乙方上月的垫付款项,以保证财政部门能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直补款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1、对本县参合农民来住院诊治,要根据临床诊断结果,按照有关的诊疗规范进行治疗。

2、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项目或材料价格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要求甲方及时回拨上月垫付的补偿款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执行诊疗规范、药品使用规范、费用补偿规定等,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2、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就医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3、在对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乐安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凡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或拟选用自费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自费药品的比例必须控制在15%以内(以核报总药品费用计算)。超过部分有乙方承担,即:甲方有权在回付款中扣罚。乙方不能要求住院参合农民另行在医疗机构购买目录外用药。

4、为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身份和证件,不得出现“串户”现象,出院时应为其提供详实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和填写相关报账资料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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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参合患者的病情无诊治条件或医治无效者,需转诊、出院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截留病人。

6、出院参合农民提出申请补偿时,医院直补窗口要免费为参合患者复印补偿所需的材料,并严格按照本县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做到即审即付补偿现金,及时准确地在《合作医疗证》上记录。如因乙方审核错误,给参合患者多补,费用由乙方自负。

7、要在每月28日以前将分乡镇统计、汇总的加盖公章的参合农民住院情况月报表及相关补偿资料直接交送至甲方。

8、对于参合农民不是以户为单位参合,合作医疗证号不全,不准、姓名不清、填写内容不全不清、未盖当地农医所当年已缴费章等,乙方有权拒绝给予补偿,订正后可以给予补偿。

9、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符合省级新农合规范接口的信息管理系统(HIS),并使用信息系统开展新农合直补工作。

10、要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提供各种医疗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向县新农合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反映,按新农合有关政策处罚,直至解除本协议。

1、挂床住院套取新农合基金,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滞留住院的;

2、未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3、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

4、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发生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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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费用不符的;

5、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的;

6、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

7、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和检查范围,未履行向参合农民患者或家属告知义务的。

8、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直补,并让参合农民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的;

9、弄需作假,乱改医疗文书,医患勾结,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10、对参合农民的病情无诊治条件或医治无效者,需转诊、转院,而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11、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日起至201 年12月31止。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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