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规定

2018-12-05 13:35

山东省教育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提高我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拓创新,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落实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将离退休干部工作列入厅党组工作议事日程。厅主要领导应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应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听取离退休干部工作情况汇报,其他厅领导应主动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四条 厅领导应主动联系厅机关离退休干部,了解老同志的所需所盼,加强与老同志的沟通交流;各处室要关心本处室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五条 设立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长为副组长,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人事处、财务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紧紧围绕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我厅实际情况的实施意见,指导、协调各有关处室、单位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厅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离退休干部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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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厅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分工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所用车辆的维修、保养,宿舍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规定费用的报销,协助离退休干部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人事和工资福利管理;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筹措;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党的组织建设;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日常服务管理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厅机关其他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离退休干部相关工作。

第三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和健康状况,保证离退休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文体委员。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并按时换届。支部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按规定及时增补。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根据党员情况,设立党小组,要充分发挥党小组在政治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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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离退休干部重要问题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党支部委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团结协作,认真负责,发挥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坚持离退休干部学习制度。每月9日为固定学习活动日,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政治和教育政策学习。对离退休干部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通过专题辅导等形式正面引导、释疑解惑,帮助老同志在思想交流中明辨是非,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第四章 政治待遇落实

第十三条 坚持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制度。保证离退休干部按照规定阅读文件;离退休干部处每半年借阅一次按规定阅读的相关文件,放阅览室供老同志阅读。

第十四条 坚持离退休干部听取重要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制度。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邀请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每年至少1至2次。

第十五条 坚持定期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制度。每年重阳节由厅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其他厅领导向老同志通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对老同志普遍关心教育工作情况,可不定期请有关处室负责人通报。离退休干部处要经常性地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教育工作和机关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坚持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制度。春节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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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负责人陪同厅领导走访慰问部分离退休干部代表,特殊纪念日按照上级要求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代表;各处室应在春节和特殊纪念日走访、慰问本处室离退休干部。对体弱多病、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处要定期到家中走访或通过电话询问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坚持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学习制度。坚持就地就近为主的原则,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年组织省内参观学习1次,市内参观学习2至4次。跨省参观从严掌握,参观前需确定参观地点和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定期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厅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离退休干部处每年分别征求1次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离退休干部就全省教育工作、机关建设、公共事务、离退休干部工作和个人生活困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离退休干部处汇总后向厅领导汇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分送有关处室处理。主管处室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解释。离退休干部平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离退休干部处积极协调帮助解决或作出解释。

第五章 生活待遇落实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保证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发放、医药费报销和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的使用,保证老同志在规定范围内各项活动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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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每年定期组织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展健康查体。按照省保健办的要求,组织符合保健条件的离退休干部进行健康疗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生活困难离退休干部及遗属帮扶机制。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及遗属,离退休干部处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协调相关处室,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离退休干部处应及时向分管厅长汇报,并陪同分管厅长或受分管厅长委托前去探望、慰问,帮助协调解决医疗事宜。

第二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处应定期看望走访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并与接收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身体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为离退休干部配备服务车辆,服务车辆主要用于满足离退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和因公外出需要。离退休干部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在老干部活动室统一乘车,车辆允许时可在离退休干部居住较为集中的单位宿舍停靠。如有离退休干部住在车辆经过沿途,在不改变行程路线的前提下,可在沿途路边就近停靠。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出车前后车辆检查和维修保养,保持车辆安全和整洁卫生。接送老同志服务要热情、细心,确保安全、准时。不出车时在活动室值班。

第六章 文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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