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法二 孙立 2012221827
国际法期中考试
一、简答题
(一)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是适应国际社会需要形成的,又是国家社会通过一定的方式确立的。所以国际法的渊源定义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决议。
国际条约:具有缔结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必须包含通例和法律确信这两个要素。通例是指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长期实践,反复的采用。法律确信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是指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 (二)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元论,二元论和联系论。 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这种说法不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普遍实践。
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内法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否认了制定国内法的国家主权这一客观事实,不符合国际社会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普遍实践。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想逾越,也无冲突可能。
联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密切关联的: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的纽带。2.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的基础。3.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是其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 (三)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的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 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
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权利能力。所谓独立的参加国际关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关系,自己与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关系可以构成国际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 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
关系中依附国际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 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主体的性质和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发展和需要。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包括: 1、 国家
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和发展各类国际法律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规范的基本对象。
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形式。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规范的重要对象。
国际组织既是参与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3、 个人
个人是否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还在争论中。
(四) 简述国家管辖权
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既关系到不同国家之间权力的分配,也关系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之间权力的安排。 国家管辖权的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
(一) 领域原则
也称为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这一原则是各国关于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二) 国际原则
也称属人管辖权原则,是基于国家主权所具有的属人优越权这种主权权力所产生的。
(三) 保护原则
是指对于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的犯罪行为,其基本利益受到危害的国家有权进行管辖。
(四) 普遍管辖原则
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是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
国际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1.规定优先管辖权:领土原则排第一,普遍管辖原则排在最后。2.规定专属管辖权3.一事不再理规则的适用:一个人就同一犯罪不受二次处罚。4.有关国家协商解决5.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6.司法解决:提交国际法院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国际刑事法院。
(五) 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包括国际不当行为的免除和国际损害行为的免除。
国际不当行为的免除:1.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对另一国的某一特定行为表示同意,并且该行为没有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2.不可抗力:(1)有关行为必须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无法预料的事件所造成的。(2)该力量或事件超出了有关国家的控制范围。(3)这种情况使该国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义务。3.危险和紧急情况:为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种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
二、论述题
论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法律性质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
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性质包括:(1)公正性:法律梁吡尺顾侔该踌双穿晶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
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因此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但是我们主要研究的是其法律性和国际性。 法律性:
作为规范国际社会的法,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的论断。有些人否定这一论断,对国际法进行历史分析,由于国内法形成在前,国际法形成在后,国际法在形成之初的阶段主要是国际习惯法,一些原则和规则并不明确。其实,与各国的公民遵守的国内法相比,国家遵守国际法的情况要远远高于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国际法之所以得到国家的普遍遵守,是因为主要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需要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反映了各国之间的共同利益。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得到普遍遵守的客观事实。但是我们也不否认国际社会确实存在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国际性:
国际性是国际法区别于国内法的显著特征。国际法的国际性的内涵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
第一:社会基础的国际性。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社会。 第二: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第三: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行为。
并且国际法更注重于一下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1,国际正义。正义既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于是法律的内含要素。 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不应只关注和考虑个别国家的特殊利益,而应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3,国际法治。确立实现国际法治的原则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