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2018-12-05 20:28

苏州市京方文化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苏州市京方文化培训中心。举办者:苏州京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 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

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现代化的实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自觉接受苏州市教育主管机关、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办学范围:本教育机构 办学内容: 外语、对外汉语、苏州方言,学习方法辅导、小小科学家,成人高考辅导。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本教育机构 办学规模: 50-500(人次)。 办学层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与类型:初级、中级、高级教 培训。

办学形式: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短期业余面授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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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606号丽景苑大厦字楼306号。设立后教学场地系苏州市干将东路606号丽景苑大厦写字楼307号。

第六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5人以上单数组成。在董事会成员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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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

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

报送决策机构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 法定代表人,经选举由董事长担任。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法定该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 办学资金为50万元。有苏州京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有5 0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起动资金。办学出资人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资产性质:属于非国有民办企业资金。

第十五条 资产来源:举办者单位自有资金。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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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六条 举办者已足额履行出资50万元(人民币)的办学义务。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根据情况接受自愿真诚的捐资助学义举。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 资产在培训中心存续期间由培训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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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董事会决定转办、停办。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 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培训中心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培训中心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培训中心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召开的第一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苏州京方文化培训中心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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