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同时他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法律应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实现法治国的根本和核心。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志和应有部分,要求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应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性的有感情的,而感情用事会导致偏见和腐化。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敏睿智,也难免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因而把国家管理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这既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必然表现。人是感情动物,容易感情用事,而感情则又是经常变动的,所以根本谈不上稳定。相反,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随便改动,轻率的变法不但不利于城帮的治理,而且会严重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更具有正确性。亚里士多德说,“??参与公务的全体人员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者,这未免荒谬”。
法治优于人治,因此,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论述中,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首先是“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习总书记指出,“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党之所以如此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是因为在日常的行政、司法等工作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树立公民的法治意识。
在当今中国,法治不健全远没有公众法治意识缺乏带来的影响大,这就像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法治的第一重含义就是法律获得公民普遍的认同,大家一致遵守法律。而中国由于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统治,人治的思想依然没有完全从大众头脑中被抹去,所以,人们依然畏惧官僚主义,依然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借助于法律的力量。
因此,要想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做到两点:第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创
建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二,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大众的法治观念。只有这样,国家的治理才能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置于法律引导之下。
全书读下来,还是有很多模糊的地方,还需要以后反复来读,经常请教别人,帮助自己好好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