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的比较以及对法律的保护性与惩罚性关系的认识

2018-12-05 20:43

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的比较以及对保护性与惩罚性关系的认识

摘要:由于历史的发展,文化背景的差异,政治、经济发展等的不同,中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以人治为主,刑罚为主,强调惩罚性。而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则是法治大于人治,围绕保护和实现正义的内容展开,法律以保护为目的。二者各有其特点。而二者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古代法律思想、中国、西方、保护性、惩罚性、法制建设

法律思想的产生取决于诸多因素,如社会性质的不同、经济发展的差异、文化背景的存在,临近大陆环境或靠近海洋环境这样的自然环境条件的存在。在它们的相互融合下,法律思想逐渐产生。而中西方由于上述因素的不同,使他们之间的法律思想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着各自的特点。

一、各自特点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被认为是“礼治”的社会,因此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礼是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更多的强调的是人治。从西周开始“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到汉时汉律的儒家化,唐代的“礼律和一”,直至明清时期的“明刑弼教”,这些无一不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人治与惩罚性。虽然以“礼”为外在,但内在最终体现的还是人治与法律的惩罚性。

法律的本质是惩罚性的,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中。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是为他们而服务的。各个时期的刑罚总体上都较为严苛,如商鞅变法时的“轻罪重刑”,即使是犯了轻罪,也要加大量刑幅度;秦朝时广泛的使用肉刑,他们是残害肢体的一种刑罚??在礼的束缚下,增强了法的威慑力,使封建伦理思想与法律统治力紧密结合在一起,加强统治阶级的管理,让法律成为通过严酷的刑罚手段来约束人民的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的特点就是以惩罚性为手段,强调人治。

(二)西方古代法律思想及其特点

西方古代法律思想以保护为目的,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以惩罚性为主不同,法律的本质是保护性的。虽然法律要对有过错的公民进行惩罚,但惩罚才能更好地保护。并且它强调法治大于人治,法律是大于权力的,任何人只有在法律的规定下,才可以自由的行使权利,即使是国王也不例外。自然法及契约论为它的理论基础,因而围绕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展开的法律的主要目的便是保护人权的实现。在古代的西方,也出现了诸多著名的思想家,如毕达哥拉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他们的思想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大多强调要实现正义,法律要保护人权。

古希腊罗马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最早发源地,因此古代西方的法律带有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城邦的一切与法律是不可分割的。由城邦而产生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关系要服务于它的经济基础,而这样的发展所需的是民主的法律制度,民主就需要正义的实现,所以这时期的法律是以正以为基础的,自然法也是它的主要表现。思想家们认为自然法是必须要遵循的法的基本原则,违背了自然法的发都是恶法,只有遵循了自然法,才是善法。其次,正义也是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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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只有在正义的基础上,才能使法律的保护性体现的更为完善,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典型代表。法律的权威在古代西方式毋庸置疑的,国王也好,城邦公民也好,都必须在法的调整下进行一系列活动。所以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是以正义为基础,强调法律的保护性。

二、评价及认识

无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还是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都有其利与弊。从其本质上来说法律制定出来都是为一定阶层的统治者服务的。

在古代时期的中国,封建礼教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加之地理位置大多是内陆,与外界的交流较少,围绕地理环境产生的思想也就相应的具有局限性。礼治的社会,统治者们以自己的主要利益为出发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国家与人民,一定程度上,皇权更高于法律。法律虽以惩罚为手段来制约百姓,束缚人们的思想,达到维护统治者自身利益的目的。但同时,严厉的刑法也让国家得以安宁,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的发生。法律制定的目的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对人民的惩罚性,而不是保护性。

而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强调的是法律要以正义为基础,以保护为目的。它是比较完善、系统与民主的法律思想。其中它所主张的法治大于人治,更是将法律的地位突出,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表明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主原则、自由平等原则等等都是对它的诠释。这样的法律思想更加注重人权,注重对公民的保护。但多分强调公民的自由,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与西方古代法律思想相比,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前者是以惩罚为手段、为目的,而后者则是以保护为目的。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更加强调民主与自由,更符合现代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而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在封建礼教时期更加符合国情,如果放到现代,则与法治社会的发展与民主相去甚远。

但我认为不论惩罚还是保护,两者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两者也相互制约。在更加注重惩罚的社会里,保护的意义不够明显,但通过严厉的惩罚,起到的警示作用,也是对人们的一种保护。在强调保护的社会里,惩罚只是为了保护而进行的一种措施,但没有惩罚,也会使保护的作用减退。

三、针对惩罚与保护,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意见 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取得较好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得到充分体现,但不可否认,法律制度的建设仍存在诸多不足。它不够全面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加速发展,许多未曾出现的问题暴露出来,而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一片空白。如何制定,该怎样制定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是值得去思考的。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应更多的以保护为主,惩罚应作为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而出现的一项措施,而非以惩罚为主。保护与惩罚在法律制度中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刑法,刑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应放在首位。惩罚与保护只有互相结合,互相制约,法律才能得到完善。

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以保护性为主,一直贯穿至今,它也是各种法律思想中最系统与完整的法律制度。只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再把其沿用到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才可以得到发展。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思想就以惩罚为主线,其次才是保护。而现代在民主与法治下,我们应把保护人民的权利放在首位,把惩罚作为一项措施去执行,让法律的本质突出体现为保护。在保护为法律的目的,惩罚作为具体措施的前提下,法制的建设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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