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1、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被调查企业情况; 2、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3、承办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4、承办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质量控制】
尽职调查报告最终责任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伙人或尽职调查“总审律师”)除了在报告制作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实时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及报告的质量以外,对于基本形成定稿的尽职调查报告,亦应当尽到最大的审慎勤勉的责任,通过进行必要的审阅、抽查、复核、多重校对等工作,确保最终尽职调查报告的质量达到最佳。
第九十四条【报告提交】
最终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该报告最终责任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律所公章,且由该最终责任人向委托人提供。提交方式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及/或邮递方式送达尽职调查报告正本及附件。若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建议将最终定稿的报告文本格式转为PDF版之后再发出。
第九十五条【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工作底稿是尽职调查报告和摘要撰写的基础。工作底稿应当进入最终的承办律所内部文件档案,且委托人有权申请调阅。
承办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好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编制依据】
本指引根据2014年7月30日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
第九十七条【指引效力】
97.1本指引仅供律师承办相关业务时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97.2本指引不应作为评价律师相关工作内容、方式及成果的依据,即使本指引使用“应当”、“应”,甚至“必须”,也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应理解为律师未如此操作即属执业过失或重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