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顺德区商品厂房用地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样本)
(备注:本样本适用于商品厂房工业用地的出让,供土地出让人委托人参考。其中产业方向、动工和竣工期限、固定资产投资、环保、安监和容积率是必须约定
的内容,建设履约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 (出让(流转)委托人) 地址:(双方正式签订协议时请务必填写)
乙方:______________(受让人) 地址:双方正式签订协议时请务必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出让和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法规,依照?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工业用地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5?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以及?顺德区商品厂房工业用地评审操作办法(2016年修订?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以下投资协议:
第一条 项目用地和面积
本协议项下地块(以下简称“项目用地”)位于顺德区 镇/街道内,地址为:佛山市顺德 地块(宗地图号为: ),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折合 亩,以实际放线的面积为准,用地位臵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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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土地使用要求
(一)项目用地为国有/集体工业用地,乙方承诺本地块建设的商品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将 (1-3个产业类型,与前期公告内容一致)范围内的产业作为其主导产业,商品厂房竣工验收后5年内,总建筑面积中应有50%以上(含)用于发展上述主导产业。(包括租赁引入或以厂房分拆出让方式引入)。
(二)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以本协议项下地块上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用地的情况,修改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下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三)乙方必须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进场施工,并于24/36个月(150亩以下用地填写“24个月”,150亩及以上用地填写“36个月”)内建成并申请竣工验收1。
(四)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24/36个月(150亩以下用地时填写“24个月”,150亩及以上用地时填写“36个月”)内,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地价款等)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注:商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135万元。)
(五)项目在该地块建设时必须符合本协议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的条款及有关建设规划管理要求,并服从、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项目建成后,乙方引入进驻的企业或项目须严格执行环保、安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的固态、液态、气态废弃物按要求达标排放,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10公顷以下的工业用地应自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自交地两年内建成并申请竣工验收;10公顷及以上用地应自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自交地三年内建成并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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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项目容积率为 (上下限%)。项目配套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且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培训中心、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备注:项目配套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
第三条 建设履约金(本条款仅适用于甲方要求乙方缴纳建设履约金的情况)
(一)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及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利用。为此,乙方同意于本协议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不低于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向甲方支付建设履约金,合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整)。
(二)甲方将参照?顺德区工业用地建设履约金管理办法(2016?(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建设履约金退还工作的规定,年修订)
分两期退还上述建设履约金予乙方,乙方应按本款约定按期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即:
1.第一期:项目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限进场施工(以受让人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在完成主体厂房的基础分部工程后,可证?后进场打桩之日认定)
由乙方提交书面申请、桩基建设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基础分部验收报告和施工报告,经甲方审核后报顺德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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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办公室”)审批,自联审小组办公室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已缴纳建设履约金的50%及相应利息。
2.第二期: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限完成建筑工程并申请竣工验收(以完成建筑工程并达到约定的建设指标下限,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受让人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认定),由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甲方审核后报联审小组办公室审批,自联审小组办公室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已缴纳建设履约金的50%及相应利息。
3.上述利息标准按同期国家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乙方必须足额缴付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价款及建设履约金,否则,相关部门有权不受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
(四)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若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限施工,或未能按约定的时限建成并申请竣工验收的,则第一期或第二期建设履约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五)乙方申请退还建设履约金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期建设履约金不予退还,已退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返还。
(六)建设履约金的申请和退还,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顺德区工业用地建设履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关于未按约定时限施工及未按约定时限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缴纳建设履约金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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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限进场施工的(以受让人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一期建设履约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后进场打桩之日认定)
2.项目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限完成建筑工程并申请竣工验收的(以完成建筑工程并达到约定的建设指标下限,规划,第二期建设履约金作主管部门受理受让人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认定)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一)关于未按约定时限施工及未按约定时限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不缴纳履约金适用的条款):
1.项目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限进场施工(以受让人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打桩之日认定),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不低于7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共计 元;
2.项目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限完成建筑工程并申请竣工验收的(以完成建筑工程并达到约定的建设指标下限,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受让人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认定),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依(不低于7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共计 元。
(二)若项目动工时限或竣工验收时限超过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限2年或以上的,视为根本违约,自甲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按照项目用地面积(不低于8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作出整改;乙方未按时整改或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提请政府无偿收回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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