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3)

2018-12-05 21:25

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张贴于学校明显位臵。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学费退费条件及具体办法,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事业发展基金、提取风险保证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合理回报的比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学校的章程中予以明确。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还应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并将其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及相关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接受年度审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学校的政府财政专项结余、捐赠资金应从办学结余中扣除,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并填写《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见附件4),如有修改应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批准文号、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培训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与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机构联合办学。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联合办学的,应到审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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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备案。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估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按规定参与实施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教师进行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要结合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督促学校规范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检查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年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开展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第二年年检再次不合格者,取消办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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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研究制定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重大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取缔。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财务、会计制度不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机关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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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或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劳社培?200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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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 (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 拟申请 (筹设或者正式设立)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专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和其它非等级技能培训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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