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赵某未经李某、于某同意将合伙企业的汽车卖给张某 8.A
理由:A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例中,于某是在与李某、赵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的,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B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于某未通知赵某将其1/3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李某,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C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李某将合伙企业的房屋抵押给张某的行为,属于对合伙企业不动产的处分行为,该行为未经赵某、于某同意,违反了上述规定。 D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赵某未经李某、于某同意将合伙企业的汽车卖给张某,属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9.王某、张某等七人均系××路×号101、102、201、202、301、401、501、601室业主。2002年9月初,张某在对其购买的101、102室进行装潢的同时,在进楼防盗门内侧,沿底层楼梯用白铁皮和木料拦隔至二楼连接处,并在一楼至二楼楼梯下搭建木箱,造成原底层公用走廊成为张某一户独用。同月9日,王某等六人以底层公用走廊属全体业主共用,且有他们的分摊面积为由,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张某拆除违章搭建。然张某未予拆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各层楼的公用部位由该层楼面住户使用是约定俗成的原则,张某实际居住使用的房屋已自
然形成和划定相对独立的部分,该层楼面的公用部位由张某使用 B 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六人的区分所有权
C 张某应拆除该楼底层防盗门内侧沿一楼扶梯至二楼扶梯连接处的拦隔板及该楼梯下的搭建物,按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恢复原状 D 王某等六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B、C、D 理由:A错误。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根据上述规定,该争议的部位是共用部分,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不能由张某一人独占使用。 B正确。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张某在进楼防盗门内侧,沿底层楼梯用白铁皮和木料拦隔至二楼连接处,并在一楼至二楼楼梯下搭建木箱,造成原底层公用走廊成为张某一户独用的行为多占、独占了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且既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也未征得其他区分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所以,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六人的区分所有权。 C正确。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例中,张某超越权利范围,侵犯了王某等六人的区分所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理应停止侵害,拆除该楼底层防盗门内侧沿一楼扶梯至二楼扶梯连接处的拦隔板及该楼梯下的搭建物,按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恢复原状。 D正确。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王某、李某和赵某三人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运输,并约定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2年后,因利润分配发生矛盾,三人意欲结束共有关系。下列说法正确地是:
A 王某、李某和赵某中任一人都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自己的财产份额,以结束共有关系 B 由于汽车是特定物,且不能原物分割,三人可以变卖该汽车并分得与各自份额相当的货币 C 三人也可以约定:汽车归王某所有,并由王某补偿李某和赵某 D 如按C之分割方法,分割完毕后,王某取得了该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10. A、B、C、D 理由:A正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王某、李某和赵某作为按份共有人,都享有将自己份额分出的权利。 B、C正确。
《关于〈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91条规定:“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D正确。
D是对分割共有物效力的正确表述:共有物的分割将导致共有关系的消灭,并使原各共有人取得单独所有权。 (三)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四人共同共有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 答:错误
理由:在共有场合,各共有人并不成立法人。假使多数人形成法人,那么该法人对于其发起人投入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是单一的所有权,而不是共有。
2.甲、乙各以50%的份额共有两间房屋,那么甲享有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乙享有另一间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甲和乙每个人都享有一个单独的所有权。 答:错误
理由: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只有同一个所有权由多数人享有,才成立共有。假使多个所有权并存,则非共有。
3.小周和小张住同一间宿舍。为了解决看不到电视和洗衣服难问题,两人共同出钱买了一台电视机和一台洗衣机。小张只能用洗衣机而不能用电视机,小周则只能用电视机而不能用洗衣机。 答:错误
理由: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但应有部分非局限于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系抽象存在于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
4.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享有机器设备的占有、使用权,乙享有机器设备的收益权,丙则享有机器设备的处分权。 答:错误
理由:共有权为所有权之量的分割,故各共有人之应有部分权,互为同种同质,也就是说各共有人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不是仅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5.甲、乙各以50%的份额共有两间房屋,那么甲的应有份额是其中一间房屋,而乙的应有份额则是另外一间房屋。 答:错误
理由:这是对按份共有应有份额的错误理解。份额是共有权的一定比例,而非标的物的份额,也就是说,应有份额从本质上来说是一定量的所有权,而非共有物。
6.甲、乙二农民共同购买了农用车一辆。后因两人之间矛盾,甲欲分割其份额,那么甲只有经过乙的同意才能分出其份额。 答:错误
理由: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从性质上来说属形成权。所以甲分割其份额,无须经乙的同意。
7.王某与张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02年,王某既没有征求妻子张某的意见,也没有向当地房管部门申报,将夫妻共有的15间房屋(含宅院)以4.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许某,并独占了此款。由于王某私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且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其与许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效力待定。 .答:正确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
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对夫妻共有财产的重要处分,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王、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私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该房屋的买卖应属效力待定行为,其效力有待于妻的追认。
8.甲和乙各以1/2的应有部分,共有价值12,000元的奶牛一头。分割时采折价补偿的方式,甲补偿乙6,000元,并成为该奶牛的单独所有人。分割后,奶牛因分割前之宿病复发而死亡。那么,因奶牛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一人承担。 答:错误
理由:各按份共有人对于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应有部分,负与出卖人同样的担保责任。所以,在该案例中,因奶牛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一人承担是错误的,该损失应由甲乙共同承担,具体来说,乙应当给付甲3,000元。
9.赵先生、钱先生和孙先生以四三三的出资比例共同购买了一家村办钢材厂,由于经营有方,工厂越做越好,产品供不应求,效益节节提高,引起了一位经销商的注意。这位商人找到赵先生,提出要买这个工厂。赵先生,未与钱、孙二人商量,就与买主签订了出售协议。有意见认为,赵先生、钱先生和孙先生之间对工厂按份共有的事实清楚,赵先生未经钱先生和孙先生同意,擅自将按份共有的工厂出卖给他人,是无权处分,但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三人取得该工厂的产权为善意取得,无过失,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擅自处分人自行将出售款项按原告应得份额支付给原告,并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答:错误
理由:《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只有权处分自己所享有的份额,不能处分超越自己份额的份额。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共同共有的场合,对按份共有不适用。因而,被告的处分行为无效,赵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