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清产核资具体方案(2)

2018-12-06 18:44

况进行审核。

(2)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 单位实施清 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本核实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账外资产的清 理,以及单位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单位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参照价值目录(95年颁布),采用物价指数法(重估法少用),不同于资产评估,严格把握范围,以前做过资产评估的,近几年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的,都不要做。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单位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实施,我们将分科目列示清产核资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清查损失是指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银行存款发生的损失。

1、 单位应对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支付结算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包括违规账户、账外银行存款、账外现金,违反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等,均应进行全面清理,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2、现金的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单位(指单位自查):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除清查时点已盘点现金、编制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间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

2.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

3.截止清查时间点,单位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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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实批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3、银行存款的清查:

1、主要清查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2、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要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2)定期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3)各项存款应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4)外币存款应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5)银行存款账列有利息收入时应详加注明。

3、对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款项,按照本方案应收款项损失的认定原则,取得相关证据,确认产生的损失。

4、 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

是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全部内容(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进行清查,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二 各项应收款的清查

包括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

(1)逐笔核对各类应收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存在性; (2)归集应收款帐龄,分析可回收性;

(3)逐一函证应收款项,取得债务单位确认函,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4)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5)认真清理单位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三 坏帐损失的确认

应收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在取得以下证据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确认为坏帐损失:

1、债务人已死亡或依法宣布死亡、失踪

取得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的法律文件,在调查和取证的基础上,确认以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2、由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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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的重大影响,对逾期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在取得有关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证明(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件、事故报告、处理决定等,责任事故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余额、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依法追缴后,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败诉原因、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责任认定不明确的将存在审批困难。

6、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于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确认为损失。 7、逾期(至清查基准日)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 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的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9、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单位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10、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单位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11、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商证明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为清查损失。

12、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写详细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3、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14、单位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单方的损失不能确认为损失,不予核销。

15、对于挂在应收款项下,实际上已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独反映并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

四 存货的清查

一、存货清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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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在加工材料等。

二、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一)核对帐目

1、财会部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库存物资余额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单位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及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函证异地存货,将回函结果与帐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存货,核对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查明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4、对长期借出的物资要查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及借用单位(人),并积极组织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对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补办借用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对不能收回而又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三、下列存货在取得以下证据的前提下确认资产损失:

(一)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等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专业的技术管理部门、行业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4、其他应附报材料:

(1)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核批准资料; (2)残值情况说明;

(3)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三)对盘盈、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附报材料:

1)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

2)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4)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4、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1)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2)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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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五 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应报批处理的损失。 一、单位对该科目的清查

主要由财会部门检查,检查各项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摊销,查明长期挂帐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

1、对于政策性费用挂帐,挂帐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根据当时挂账的依据或取得有关不能偿付或弥补的证明后,编制情况说明,确认资产损失。

2、对已经失去摊销意义的开办费用项目,在取得相应事项已失去摊销意义的证明材料后,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确认为损失。

二、清查结果若存在损失,应提供损失依据包括:费用证明资料、费用发生原始单据及凭证、合同、摊销原始单据及凭证、相关明细帐等。

六、 对外投资的清查

(一)、对外投资的清查包括: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其中对单位投资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帐外资产(含用国内外联营、合资、独资单位分得的红利、未入帐的收入)等各类资产向国内外单位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二)、清查单位应准备的资料 1、对外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投资损失证明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的投资市值;

8、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处理的相关决议、资料等。 (三)、对债券投资的清查

盘点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帐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投资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

(四)、其他长期投资的清查

其他长期投资的清查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全资、控股、重大影响、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单位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清查中对无合同、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投资应通过清查予以明确,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清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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