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服装公司执行申请对前述汽车采取轮候查封。对长宁区法院拍卖吴某汽车所得23万余元,印务公司主张其系“首封”,应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本案证据,服饰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吴某名下房屋拍卖款除去评估、拍卖费用,已无多余款项用于分配,服装公司可供执行生效判决财产主要是吴某名下汽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在尚未执行完毕汽车拍卖余款前,服装公司有权根据生效判决参与黄浦区法院对汽车拍卖余款的分配。②黄浦区法院虽系汽车首封法院,但依前述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本案中,服装公司、印务公司对汽车均无担保权、优先权,故应根据各自债权数额比例对拍卖余款进行分配,判决确认服装公司执行分配金额为22万余元。
实务要点: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给予首封普通债权人优于轮候查封债权人的特殊分配权益的分配方案,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上海黄浦区法院(2014)黄民二(商)初字第829号“上海福福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唐氏印务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见《首封债权人不必然比轮候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李剑),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97)。 12.诉请确认宅基地权属及违建房屋物权,法院不受理
——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当事人诉请对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确认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标签: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土地使用权争议|违章建筑
案情简介:1992年,刘某在其受让詹某的宅基地上,与陈某合建房屋。2005年,刘某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经审批扩建。2012年,当地政府撤销前述土地使用证。2013年,陈某诉请确认詹某生前向其转让土地使用权有效,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部分系陈某所建。
法院认为:①陈某诉请确认詹某生前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有效,实质上是在主张诉争土地使用权。该诉争土地使用权原系宅基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向詹某受让了该土地使用权,导致本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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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陈某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②陈某第二项诉请系确认占有、使用权,并请求物权保护。物权保护基础是享有物权,因诉争建筑物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使陈某失去请求基础,对该项起诉,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故裁定驳回陈某起诉。
实务要点: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者当事人请求确认对未经审批建造、未取得合法物权的建筑物确认享有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14)岩民终字第726号“陈山杰与刘庆华、贺尔卢财产权属纠纷案”,见《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陈立峰、叶文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104)。 13.约定本金最高限额,亦应为全部债权最高限额担保
——以本金最高限额作为最高额担保约定方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最高限额应是包括全部债权余额的债权最高限额。
标签:保证|最高额保证|本金最高限额
案情简介:2010年,服饰公司与银行签订3年内最高限额为2250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登记。商贸公司、进出口公司为此先后与银行签订最高限额均为165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陆某、朱某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服饰公司向银行借款在不超过2900万元本金余额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因服饰公司借款到期未偿致诉。
法院认为:①服饰公司、商贸公司、进出口公司分别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真实有效,且相关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银行依法应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服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商贸公司、进出口公司应分别在其承诺的债权额限度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②陆某、朱某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分别承诺为主债务履行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29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因该条款未就最高债权额限度作出明确约定,导致其保证责任范围出于不确定状态。鉴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目的系为在订立合同时即通过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来限定保证责任范围,故陆某、朱某应均以最高保证金额2900万元为限对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其所各自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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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以本金最高限额约定最高额担保方式的,事实上导致担保债权在总和上突破最高限额而成为无最高限额,不符合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本质要求。故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最高限额应排除当事人对于本金最高限额的约定,且只能为包括全部债权余额的债权最高限额。
案例索引:浙江温州中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96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陆立峰、朱晖、温州市衣美针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佳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罗纳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限额只能是债权最高限额》(李劼、胡俊),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107)。
14.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举证证明其主体资格
——复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法院可依职权进一步查明和判断。
标签:权属登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1997年,张弟与父母共建房屋,经房屋普查,获得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张兄占用该宅基地。2013年,张弟诉请排除妨碍。2014年,张兄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颁证行为无依据为由,撤销前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张弟不服该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第1项规定,申请人对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兄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其是否具有复议主体资格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从本案证据看,证明第三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的惟一证据系一份民事诉状,此诉状系张弟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时所写,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张兄实际使用了涉案宅基地或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权益,亦不能证明市政府为张弟颁发涉案土地证行为侵犯了张兄合法权益。②从涉案宅基地和房屋来源情况综合分析,张弟长期合法使用涉案宅基地并建设房屋居住,房屋普查证虽非法定房屋权属证明,但系国家机关颁发,对房屋来源和所有情况具有证明力。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张兄与颁发涉案土地证行为具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虽然张兄因占用涉案宅基地与张弟产生民事诉讼纠纷,但并不能当然产生行政复议主体资格。③市政府在张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情况下,决定撤销涉案土地使用证,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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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复议申请人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法院可依职权进一步查明,综合判断复议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
案例索引:山东菏泽中院(2014)荷行初字第191号“张洪远与菏泽市人民政府、张洪言行政诉讼案”,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主体资格的判断与查明》(陈希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93)。 15.镇政府对非其职责范围内的拆违申请,仍应予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与其职责范围存在一定关系的履职申请时,应答复处理,给予必要指导释明,其不予答复行为违法。
标签:规划许可|行政诉讼|拆违申请
案情简介:2011年,家住上海的金某就附近其他业主违章搭建的房屋向镇政府举报,因镇政府未予答复处理致诉。
法院认为:①《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及一系列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规定,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外,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亦对一定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具有查处拆除的职责。申请人向上述部门中任何一个进行拆违投诉、举报等,即使该部门无权处置,仍应依法负有受理、核查、处理及告知答复的职责。②本案镇政府作为法定的额拆违职能部门之一,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积极行政的角度,均应对金某提出的不属其职责范围的拆违履职申请给予答复处理。故镇政府不予答复处理行为违法,判决责令镇政府对金某拆违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收到与其职责无关的履职申请时,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不能一概不予答复。对与其职责范围存在一定关系的申请,应进行答复处理,给予必要的指导释明。
案例索引:见《镇政府对非其职责范围内的拆违申请应予答复》(崔胜东),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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