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对供热单位给予支持。要加强冬季24小时供
热值班系统建设,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各供热单位建立应急抢险中心或抢险队伍,形成供热事故应急抢修互助系统。
五、各采暖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凡未列入热费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仍
严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采暖用户为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采暖用户为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和房改购房人所在单位交纳采暖费。
对交纳采暖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上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解决。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交纳采暖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交纳采暖费的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按规定交纳采暖费外,将会同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六、各供热单位要服从全市统一指挥,抓好低硫煤的使用,切实加强供热的运行、调度
和管理工作。市热力集团和大型供热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冬季运行方案,对城市集中热网上的热源实施统一调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01日 (地方法规)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
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
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华能北京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27.5元/吉焦下调为25元/吉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石景山热电厂)和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第三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2.76元/吉焦、13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8元/吉焦。
各热电厂的“少回水”价格仍按原批准价格执行,有关计量问题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它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积极做好对单位、居
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供热质量,确保供暖温度达到标准(室内温度18℃±2℃以内),对有隐患的部位要及时维修,保证居民安全过冬。对借机乱收费的单位,物价检查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00一年十月七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0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07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