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岗位聘用;
(五)工勤技能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同级或上一级工勤技能等级。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
(六)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可在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
励工作、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中适用。
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考核前成立考核组,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考核组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考核组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四十二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