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分利用各级各部门已有的相关调查成果和资料。一是充分运用农业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所采用的1:2000航摄成果资料。二是充分借鉴省测绘管理部门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三是有效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四是充分享用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
3、尽早筹措第三次土地调查经费。《通知》已经明确自2017年10月起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目前各地应抓紧制定第三次土地调查经费预算并列入地方2018年度财政预算。鉴于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查项目成本定额标准尚未下发,各地可以先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经费标准制定第三次土地调查经费预算,今后再进行经费追加调整,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4、先行开展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试点。为及时摸索第三次土地调查有关工作,研究确定全省土地调查技术方案,省厅应会同各设区市国土局选择有代表性、积极性高的一些县(市)先行开展土地调查工作试点。通过试点总结调查工作经验和科学有效的方法,在全省进行推广。试点县(市)应先行开展以下工作:调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建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的制定、调查项目招投标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调查经费预算的制定与执行、调查内外业的程序与内容、调查成果的汇总、项目检查验收方法与成果上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