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用任免编辑器按标准的格式制作,注明填表人,一律打印或铅印)
姓 名 民 族 ××× ×族 性 别 籍 贯 男/女 ××(省) ××(市/县) 出生年月 19XX.XX ( 岁) ( 岁) 出 生 地 健康状况 ××(省) ××(市/县) 19XX.XX 入 党 参加工 (或民主党19XX.XX 时 间 作时间 派名称) 专业技 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熟悉专业 术职务 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有何专长 全日制 见附件 学 历 教 育 学 位 在 职 见附件 教 育 现 任 职 务 拟 任 职 务 拟 免 职 务 照 片 健康/一般(粘贴或打印彩色照片) /较差 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大学(学院/校) ××系××专业 ××大学(学院/校) ××系××专业 ×乡镇(局、室、委)×(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 ×乡镇(局、室、委)×(同现任职务栏) ×乡镇(局、室、委)×(同现任职务栏)
简 历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文革”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 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写到月,具体格式为“××××年××月至××××年××月(4位年2位月)”,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分段填写)。 如:1982.09--1986.07 在××大学(学院/校) ××系××专业学习 1986.07--1986.09 留校待分配或A单位××职务 1986.09—1989.10 A单位另一职务 1989.10—1992.03 B单位另一职务 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简称。乡镇前面应冠以县(市、区)名,县(市、区)前面应冠以市(区)名,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 党内职务以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 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加括号注明,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简历段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注明。 如:(其间:1982.09-1983.09 挂职担任××县××乡党委副书记 )或 (其间:2000.11-2001.01 在××院校××培训班学习)。 填写受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奖励和记功;(如:2000年被××县人民政府评为“新闻宣传先进个人”) 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 没有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填写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如2005年称职(或合格)、2006年优秀、2007年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没有年度考核结果的,应采取写实的办法注明。 填写此次任免的具体理由,如:工作需要/任职年龄到限/任届期满/不胜任本职工作需作调整/因身体健康原因本人请求辞去××职务等等。 奖 惩 情 况 年核 度结 考果 任 免 理 由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及
称 谓 姓 名 妻子/丈夫 年 龄 政 治 面 貌 中共党员/ 民主党派名称 共青团员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单位×××× ××大学(学院/校) ××系××专业学生 ××市××局/委××××(职务) 或××市(县)××乡(镇)农民 或××市(县)××街道(居委会)居民 已退休或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儿子/女儿 父亲
重 要 关 系 呈 报 单 位 审意 批 机 关见 母亲 同上 注:亲属中现任或担任过副县、县级(军队副团职)以上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及重要海外关系要如实填写。 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应如实填写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 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依次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 如父母在农村务农,地址应具体填写到乡镇。 填写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并加盖印章,填表日期应与呈报请示的时间一致。 年 月 日 行任 政免 机意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关见 年 月 日 填表人: 附件:
填写“学历学位”栏的具体要求
“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历”。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
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 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见下表)。
全日制 大 学 学 历 教 育 理学学士 学 位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大学××系××专业
(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 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见下表)。
全日制 学 历 教 育 学 位 在 职 大 学 工学学士 研究生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大学××学院××系××专业 ××大学××系××专业 ××大学××系××专业 教 育 经济学硕士 系及专业
(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