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实际人数和社保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所需资金,纳入当年基金预算或地方一般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障部门计算的实际支出数,拨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同期银行利率进行公布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征收部门按规定缴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及时上解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参保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从足额缴清养老保障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基本养老保障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总额÷120 月基础养老金=十年统筹资金累计本息总额×70%÷120。
启领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统筹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统筹账户给予补足。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调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养老保障资金积累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清算,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入统筹地的统筹账户,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就业的,进入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总额一次性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计入个人账户,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进入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全额补助和部分补助拨款)就业,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为个人缴费,一次性抵交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终止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各县(区)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险资金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及财政专户监督管理工作,财政专户及风险基金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参保人员情况,解缴有关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补偿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得上报征地安置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10日公布的《普洱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