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18-12-06 19:38

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1、研究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研究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1:30 中午休息时间:11:30-14:00 下午工作时间:14:00-17:30 星期六、日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研究院执行考勤指纹签到制度,员工每日上班按时在指纹考勤机上签到。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综合办公室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作为全院员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研究院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以员工月工资3500元为例): 1.迟到:

员工应在8:30之前到岗,8:30-9:0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每再迟到一次扣除工资159元(即3500/22=159元)。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研究院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当月日工资。

3.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员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3倍。当月累计旷工3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按规定除名。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

员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员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天以内(含2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报部门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综合办公室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或外出)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员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2.病假

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2天以内(含2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部门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通知部门负责人,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员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研究院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存在在家办公者,需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员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3、婚假员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 女员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女员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产假。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5、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假 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院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对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假期计算

员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加班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者研究院规定的休息日仍正常工作的情况;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 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本规定中所指的“加班”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研究院副院长,否则为无效加班;

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员工加班,需经研究院副院长统一批准后有效,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不予承认,同时有打卡记录但无领导批准的加班,也不予承认;

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考勤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8年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总复习资料(浓缩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