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旅游风景区住宿场所 “333”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XX省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旅游风景区住宿场所“333”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X卫监所〔2017〕20号)的要求,我县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四类公共场所卫生“333”治理专项行动,同时配合省所对前三类场所“333”治理专项行动成果进行验收。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旅游风景区住宿场所经营者的培训、指导、督查、评估,落实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达到“333”专项治理要求。
(二)开展足浴场所、经济型快捷酒店、游泳场所卫生“333” 治理专项行动成果验收,进一步巩固“333”治理成果,推进公共场所卫生“333”治理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二、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做好相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指导
公共卫生监督科组织做好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培训、指导、督查、评估,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其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经营者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卫生检测评价,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建立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等,认真自查整改,达到“333”的治理要求,即做到“三落实、三合格、三公
示”。
同时,各类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配备率应达100%,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培训合格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工作手册》率80%。各地卫生监督部门应及时将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相关信息录入XX省卫生监督信息网中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信息平台。
(二)强化执法检查,落实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公共卫生监督科组织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场所依法查处,要求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行业规范自律。
重点对经营单位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用品用具自行清洗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外送清洗的应与清洗单位签订清洗协议,明确责任,确保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经营单位应委托经省卫生计生委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1次)。
同时,要对经营单位控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场所内吸烟状况、吸烟环境、禁烟标识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加强对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督抽检工作
公共卫生监督科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加强对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督抽检工作。
抽检对象:旅游风景区住宿场所5家以上。
全县应对5家以上旅游风景区住宿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和二次供水卫生进行监督抽检。每家抽检每类公共用品用具至少2份,包括床上卧具(床
单、被套、枕套)、毛巾、茶具、脸(脚)盆、恭桶座垫、浴盆;抽检二次供水出水水质至少1份。抽检指标具体如下:
1.床上卧具、毛巾、脸(脚)盆、浴盆、恭桶座垫、茶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二次供水出水:消毒剂余量。
公共用品用具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参照《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T 18204.7-2000)检验;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评价按照《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脸(脚)盆、恭桶座垫、浴盆的细菌总数检测结果判定参考值:≤300 CFU/25cm2,大肠菌群:不得检出;二次供水出水卫生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公共卫生监督科在监督检查和抽检信息结果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XX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对监督检查和卫生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应督促整改,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到位,对严重违法及拒不整改的单位应依法查处。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和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17年7月31日前)。
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7月份组织对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的培训,落实经营者责任,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二)第二阶段:专项治理和督查阶段(2017年8-9月)。 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根据省所要求,组织前三类场所专项整治的“回头看”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9月)。
公共卫生监督科于2017年9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附件2-4和典型案例材料(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报XX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
附件:
1. XX县2017年住宿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表
2.XX县旅游风景区住宿场所卫生“333”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汇总表 3.XX县2017年住宿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4. XX县2017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监督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1
XX县2017年住宿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场所类别:旅游风景区住宿场所□ 其他住宿场所□
卫生信誉度等级: A □ B □ C □ 不予评级 □ 未分级 □
检 查 内 容 1.是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3.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4.是否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是□ 否□ 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指场所自检) 5.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是□ 否□ 5.1 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 5.2 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3 是否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报告 6.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7.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 8.是否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指请专业清洗是□ 否□ 公司清洗) 9.消毒设施设备是否配备合格 10.从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健康体检合格后上岗 11.卫生检测是否合格(包括监督抽检、场所自检)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结果判定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备 注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