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3)

2018-12-06 20:17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参考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安全工作的资料和安全许可批复文件、试生产(使用)情况、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等,并对评价对象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后,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现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评价对象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后,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和建议,应当依据清楚、具体详实、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意见、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评价单位对专家审查意见有不同看法或意见的,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若经过讨论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当地安监部门可另行组织专家研究或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最终做出决定。

十六、关于评价报告的备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自专家审查修改完善、正式出具后,由被评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和省辖市安监局备案。

上述要求,各安全评价单位要认真执行,各级安监部门

11

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贯彻落实。

二○○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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