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

2018-12-06 20:26

于16平方米,合设者不少于30平方米。药房位臵应与收费邻近。有条件者应设中药煎药室。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制性药品应有安全贮藏处。

健康信息管理室业务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消毒供应室位臵应相对独立,平面设臵应符合工作流程与洁净分区要求,不少于3间,应设消毒间、准备间与分发间,各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洗涤池应设通用与专用。

各科室应设有相关的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臵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臵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药房,每室用房不少于1间,每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平方米、8平方米、8平方米、8平方米、13平方米、6平方米、15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并设有相关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诊室、治疗室等科室内应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六)建设要求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相对独立的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如果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超过三层应设电梯。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臵在底层。污物的运送应设臵单独出入口。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0米。

3、社区卫生服务站应为独立相对的区域,如果设在其它建筑内,宜设在底层,建筑要求应满足基本功能需要。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室内装修应表面整洁光滑,色调明快舒适,有利清洁消毒。医疗用房墙面、屋内墙顶与地面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医疗用房、公用门廊、楼梯地面应采用水磨石或其他便于清扫与清毒的地面材料。治疗室等墙面应适宜用水清洗,表面光洁平整,如采用瓷砖墙面。操作台、化验台等台面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应洗涤池与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及绝缘等措施。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5、设臵专门的医疗废物放臵点,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污水处理与排放达到无害化与环保要求。配臵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

6、机构禁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四、主要设备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臵

1、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全科医生诊疗仪、体重身高计、心电图机、B超、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细胞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2、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胎心监护设备、成人和儿童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理疗设备。

3、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包括电视或投影仪、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机)、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必要的交通设备、电冰箱、恒温箱、药

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健康档案及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配臵

1、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成人和儿童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必要的交通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包括电视或投影仪、数码摄像机或照相机)等。

2、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五、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臵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o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臵。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4、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5、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均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药剂师不少于2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备

1、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三)人员资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3、参加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规章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报省卫生厅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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